二次创作
多部作品的主角,从左到右依次为:初音未来(VOCALOID)、高坂穗乃果(LoveLive!)、天海春香(偶像大师)、皮卡丘(宝可梦系列)、岛风(舰队Collection)、暮光闪闪(彩虹小马)、博丽灵梦(东方Project) | |
基本资料 | |
用语名称 | 二次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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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表述 | 再创作、re-creation、二创、衍生创作、粉丝制作(Fan-made)、parody、戏仿 等 |
相关条目 | 粉丝、致敬、恶搞、同人、MOD、 |
二次创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创作。在ACG界广泛存在。
简介
二次创作(英语:re-creation)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创作的行为。而这些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物 (Derivative work)”。
是与“独创”相对的概念。
特点
非独创
二次创作明显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为焦点,将它重新演绎;也有跟原作挑战、致敬的意味存在。
如果不包含原作中具有原创性的要素,就不应该称为二次创作。魔改过度你那哪叫OOC,你那叫OC
二次创作与一次创作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明显。事实上,“称得上‘纯粹’”的一次创作是非常困难的,而完全不受前人潜移默化的影响的作品理论上不存在。
社交性
二次创作与粉丝文化是密切相关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原作的粉丝和黑子是二次创作的主力。
粉丝会给自己喜爱的对象用爱发电过度消费和付出无偿劳动时间,二次创作是主要形式之一。
因为二次创作物往往不包括原作中已经出现的一些解释说明用的内容,所以没有了解过原作的观众很可能难以理解。因此二次创作物往往只在对应的粉丝圈子里传播(圈地自萌)。
一些大IP能靠二次创作与无数的粉丝创下远超原作者(团队)全员一生的最大能力所能达到的奇迹。
另一面,也有因为搞了某作品的二次创作被按头粉籍的情况。原作方作死搞出的污点也可能会败坏二次创作者的名声。
形式多样
- 二次创作可以拓宽原作品中的时间线,描述原作的人物在原作情节之前或之后的经历;可以摘取原作品中一个没有详述的细节,进行详细的断片式写作,补完人物的心理活动和动机;还能关注原作中没有受到重视的配角,想象他/她的经历和心路历程;甚至还可以颠倒或扭曲原作品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系统,以原本的反派为视角人物重写原作。
- 二次创作创作同样可以将喜爱的人物从原作的背景中抽离出来,放置于全新的环境和世界观中,开始全新的故事(即所谓平行宇宙(Alternate Universe),简写为“AU”)。此外还有将原作中的情节修改掉一部分(例如悲剧结局改写为喜剧)以满足粉丝们的愿望。
- 二次创作创作中还包含混合二次创作(crossover)等创作方式,将来自多个不同原作的人物放在同一个宇宙观中写故事。此外,二次创作中还会出现将作者本人或其熟悉环境代入的情况,过度自我代入的二次创作被称为“玛丽苏”。
- 虽然二次创作文化并没有详细界定原作的范围,但是通常情况下,二次创作创作是以流行文学和媒体为基础。除了文学和媒体的叙事文本之外,二次创作还常常建立在非传统封闭虚构叙事文本的基础上。例如真人二次创作,就是以真实存在的人(一般是名人)为主角,以他们在媒体上的表现为想象基础创作二次创作作品。因此现代粉丝围绕明星而展开的一系列文学艺术创作,也可以被划分到二次创作的范畴。
- 部分初接触二次创作和思想不是很开放的人可能会对二次创作者带有偏见甚至直接上键盘攻击。部分人可能会因此对二次创作文化产生“低俗”的刻板印象。
二次创作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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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依附于原作,其权利也受原作权利的影响和制约。
很多二次创作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抱有侥幸心理越过了原作作者乃至道德与法律所能容忍的底线[注 1]。
- 二次创作需在醒目位置注明原作品与原作者名字。不可以侵犯著作人身权。
- 二次创作不应该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不能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
- 使用原作的行为需要得到许可。但是如果原作已经因著作权保护期过、原作者公开声明等原因进入公有领域(注)Public Domain,就可以不经申请。如果作者不同意,则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江南被金庸起诉赔偿便是典型。
- 因为二次创作活动有利有弊,不同的版权方对二次创作的态度不同。
- 在这一基础上,“爱好者规约”(Guide Line)的概念应运而生,作者和公司通过宣布成文的规定或者达成不成文的默契,从而界定二次创作行为不得跨越的底线。这样的规约一方面支持了非官方粉丝团体、创作者及相应的创作活动;另一方面则令企业势对一些影响恶劣的创作作品和创作者有了合理而服众的对策手段。
- 二次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对应的创作者所有就算构成侵权的作品,具有原创性的部分也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自由演绎的冲突
部分改编作品是在原作的隐藏设定揭露之前,就创作完成、发表的,因此有时会导致改编作品和原作世界观冲突。
有时候创作者亦会刻意以冲突的设定为前提二次创作作品。
原作粉指责二次创作者OOC、蹭热度(恶意);二次创作者指责原作粉都是Oo厨、打压创作精神,等等……
就如Rule 34所言,糟糕向的二次创作一向都是大势所趋,即使并不被允许……
丞相,那不是鹿,那是二设的马。凭什么二设的马和一设的马不能有生殖隔离?
不雅的二次创作会导致原作方风评被害。如因不正当使用和网暴被作者亲手赐死的Sad_frog。
扩大化的私权与反抄袭
二次创作中具有独创性的成分容易被观众认为是对应的原作/本家/官方所有(oo万物起源),即把资本运作过程中劳动力生产出的产品归为资本家的私产。
由二次创作引发的问题、纠纷经常会被脑残粉/版权流氓与原作官方强行关联,将事态不必要的扩大。
部分浅近元素恐成一家私有。比如那个“从此以后不是本人就是抄”的绿毛双马尾,神经病,有点像二创里的你老婆也是抄你老婆本人吗
常见形式
二次创作游戏
根据原作的内容和设定作为基础,制作出的游戏,此类游戏多为粉丝向的同人游戏。
但是此类游戏的原作并非局限于出版物,也有可能是实际存在的人或者现下或曾经出现的流行文化。
比如《东方年代记》是基于上海爱丽丝幻乐团的东方project而制作的游戏;《魔法少女武斗祭》是基于各大魔法少女动漫中的魔法少女而制作的3D对战游戏。
冲绳奴隶岛似乎也有被恶搞过的同人游戏。
二次创作图
根据原作的设定和内容甚至只对原作的人物进行创作的各种各样的漫画,经常受到作者的个人
许多漫画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 [3]
这个条目的头图也是一张。
二次创作小说
基于原作的设定和内容而创作的小说或小说集。亦称“同人文”,细微的区别可能在于“同人文”可以更加短小。
《圣经·新约》与《古兰经》就是典型的二次创作小说,而它的二次创作对象则是《希伯来圣经(圣经·旧约)》
二次创作音乐
对原作音乐的重新编曲、演奏(注)尤其对于古典音乐,因为除了近现代的以外,音乐家亲自诠释的录音没有留存的二次创作,也有基于原作的印象乐曲。
翻译
各种作品的翻译制品,其实也属于经过了二次创作;在我国,把汉语语言作品翻译少数民族语言,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
游戏以及对其本身的二次创作
游戏的本质就是二次创作——不同人对游戏过程有着不同的判断,导致了不同的互动,最终可能打出结局,也可能弃坑;对于游戏的二次创作(注)诸如相关视频、创作相关图画,甚至对游戏本体实际上是三次创作。而在二次创作方面持有最保守态度的,都在其游戏化道路上均宣告扑街。[5]
二次创作与其它
二次创作与同人和商业
因为原作方通常不允许二次创作通过商业行为进行营利,另外很多的新手作者还无力将自己的作品正规、商业化所以“二次创作”与“同人”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会重叠。
既是二次创作又是同人作品的作品有时会合并简称为“二次同人”。
- 然而,在“同人”的概念之外,二次创作的产物也可能被允许商业化。这得看著作权方的心情了
将公有领域作品的二次创作物商业化早已成为很多公司的基本操作。
二创(动词)
二创,指用作品将观众或者官方创死两次
高质量的二创创死官方,生草的二创创死观众
二次创作在萌百
萌娘百科:收录范围包括一些有一定影响力的二次创作物。
“重名情况出现在同一作品或者同一源头的内容时,最先出现的内容并不需要消歧义,之后出现同名内容才需要进行消歧义。”——Help:消歧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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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 例如“宝可梦同人志事件”、“全自动马里奥系列”、“《心跳回忆》同人动画事件”以及“哆啦A梦最终话同人志事件”
- ↑ 需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著作权被侵犯意味着(有且仅有)原权利人有权起诉侵权者,但不意味着对方一定会对此进行追究,其类似于刑法中的“亲告罪”。此外,一些国家也将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视作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
- ↑ 不同国家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美国规定,即使作者本人并无反应,其他人亦可起诉侵犯版权的行为。
外部链接
- ↑ 东方Project使用规定 上海爱丽丝幻乐团 哔哩哔哩
- ↑ PC版《精灵宝可梦:绿铀》团队发布公告:不再提供任何更新 _ 游民星空 GamerSky.com
- ↑ 有哪些路人看到都会被吸引到追原作的同人图? - 尼尔的回答 - 知乎近月者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迪士尼虽然有很多的IP,虽然一度做出过一些不错的作品,但是最终还是解散了自己的游戏部门;而华纳兄弟、索尼均在其漫改游戏中拿出傲人的商业成绩(注)《蝙蝠侠阿卡姆系列》是目前水平漫改游戏天花板,而《漫威蜘蛛侠》也是口碑、销量都很不错,不过是当年索尼买下蜘蛛侠改编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