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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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 |
用语名称 | 版权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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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表述 | 著作权流氓、专利流氓、版权狂魔 |
用语出处 | 网络 |
相关条目 | DMCA, 抄袭、盗版、杠精、同人、o卫兵 |
版权流氓是对以“版权保护”之名进行各种流氓行径的集体或个人的讽刺称呼。
简介
通常被认为是对创作起保护作用的著作权,从作用原理看也是一种通过允许垄断来使权利者获得利益的私权。但是,例如在许多抵制抄袭的活动中,宣传保护的必要而忽略其有效的条件是在相当广的领域存在的现状。近年来许多人们经济水平提高,为爱课金的精神也越来越深入生活,宣称版权获得大量的版权费。但是是不是真的有权,具体又是何种程度的权利?非得要为作品的使用买单才行吗?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于是就有一些集体或个人利用他人的知识盲区或是法律的漏洞/薄弱之处无节操地抛开束缚极致强调为自身所有的私权从而扩大这种利益,它们就是被称为“版权流氓”的存在。这个词最初仅针对于是对大公司,不过现在较小组织甚至个人势的版权流氓也广泛存在事实上“流氓”这个词的本义就是“游民”。
行为
相比纯粹的抄袭者,版权流氓们一般都知法犯法毕竟著作权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熟读相关章节可以把利益最大化,唬人也更管用,情节上更加恶劣。
无端侵占
废话,有端就不流氓了。
虽然版权流氓们都高声呐喊抵制侵权,但是侵权也是部分版权流氓们获取或者装作拥有勒索的资本的手段之一。比如抄袭形式:以没有实质区别,不存在独创性,不产生新的作品的理由主张版权,所谓“盖个戳就卖钱”。或是作为平台靠通过创造不平等协议来篡夺用户的著作权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在我眼前一过那就是我的。通常下手对象除了现属于他人的作品,也有公有领域/国家机关的作品,甚至国家象征标志都被打上水印然后对使用者要价。
也有靠某个作为卖点的公有要素/萌属性/原型作品而出名之后将其宣称独创并私有化的情况。
勒索式“维权”
版权流氓们的看家本领:我是该内容的版权拥有者,即使不是用于商业宣传,也要给我付版权费。否则使用律师函等手段相威胁。或是不是强调钱而是强调对某些不存在独创性的要素/萌属性的独占性,以各种手段威胁同行的其他创作者修改作品“避嫌”的。对于很多创作者,他们对版权法并不了解或者麻烦,然后满足版权流氓的要求。
道德绑架
通过各种手段把爱好者养成更加彻底的韭菜化,有时候爱好者对相关内容的无条件支持,再加上有部分爱好者根本不关心商业运作,认为讨论商业运作会产生阴谋论等问题,以及对网络巨魔和小鬼的反感,会无意间与版权流氓产生共情,使这种道德绑架更为隐蔽。而此类版权未必真正的主创带来好处,因为有些人士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著作财产权一次性买断。
舆论暴力
这是版权流氓们的惯用手段。通过信息差和占据道德制高点,对反对者一概贴标签,比如扣反对者饭圈帽子或者是风评差的作品、人物的爱好者等,然后利用相关共识的政治正确化对反对者进行攻击。清理异议控评当然是不可少的。这也导致相关冲突中会有大量相当多的旁观者就这么在还不明真相的时候就被带节奏然后下场成为加害者。有时候o卫兵、对立厨也会参与其中谋取利益。
影响法律
将垄断暴利的欲望与权力合一,效力巨大。能实际做到的一般都是有钱有权手里握着用不完的IP的文化巨鳄。方式是死乞白赖地进行延长版权期限的游说以达到创作垄断的目的。除此之外有些大企业可以利用行政手段绕过各种取证,直接对对方进行精准且致命的打击。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即使是无辜的,也会被如此手段打击到再起不能。严重情况下可造成业界寒冬。
危害
除了和一般流氓共通的危害外,版权流氓也有其特性的危害。(待补充)
阻碍知识流通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往往是很多人进行二次创作的素材。但是,阻止自己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设下重重障碍阻止后来人使用,或者阻止他人进行二次创作,将阻止后来人的学习通道,破坏文化创新的链条。很多知名的作品却往往靠着不断二次创作而维持了知名度,而在版权期限不断延长的体制下,一些作品在失去经济效益后会停止流通,甚至永久消失,成为幻之作品。这类损失则几乎是不可修补的。
助长了大企业的垄断&对原创精神的破坏
版权流氓无赖企业横行之处,创造力低下,被各种版权专利所困,稍有动作就会被冠以抄袭之名吊喷,作者们惶惶不可终日,最后梦想破碎大量选择封笔或是为生计所迫转行。长此以往领域内再无新人,被大企业家彻底统治。如果作品质量下降,因为垄断下是翔也得吃。所以没有oox我要死了?除了题材太冷没人制造/口味太刁能满足的太少,相关的创作者们被驱逐也是一个原因。
弱化著作权意识
版权流氓们往往合理合法化自己的流氓行为,拿重大事情开玩笑,以自我标榜的“正义”为由消耗人民群众的时间精力等资源,而最后让他们的响应变得无积极意义。最后,就像“狼来了”寓言中被骗过的村民一样,越来越多的人对侵权和反侵权行为表现出冷漠。这种现象同样助长了抄袭的危害,而这部分的危害是往往是单纯地宣传反抄袭所不能制止的。
名誉损害
使他们想攻击的一方背上抄袭和助纣为虐的污名,且对新手因资历问题导致的轻度无意过失毫无宽恕之心。也有以有时仅仅是自称或伪称的利益相关者/“真爱粉”为名肆意出警使原作和相关的正常相关者群体风评被害。
作品的使用规约中往往声明禁止使用者通过使用作品和声称代表官方意志违背社会公德/妨害公共秩序/侵犯第三方权益,且官方对这些行为免责,并有权剥夺使用权利。部分官方对同人等在侵权的边缘试探的行为的态度是较为友善的。尽管如此难辞其咎,相当多的黑直言讨厌某作品是因为版权流氓问题导致的爱好者团体的内部矛盾。
他们不想让你知道的
著作权的限制
- 著作权保护期限:作品在作者死亡后或一经发布若干年即默认进入公有领域(具体时间因地区而异)。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著作权的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 著作不适用:第一、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第二,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第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也不在保护范围。
- 著作权无资格: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种类的作品与发明不具有垄断资格。此类作品发表后即处于公有领域中。如唯一性表达。
- 著作权放弃:作者可以通过明白地声明放弃权利把作品弃权(不声明放弃就是默认著作权法所能保护的最大限度内的权利都将被持续保留),最大程度可瞬间终止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
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然而知名度不大,侵害行为也是nbcs。为什么啊,明明都是我们先来的……创作也好,发表也好,还是最后把它们充公也好。不,这事态只要被说出来就改变了
理论上就像普通人类难逃一死一样作品难逃进入公有领域。但实际上正是版权流氓们在为私利而为保护期疯狂续命。
“为什么oo不从棺材里爬出来要版权费?”之类问题的标准回答就是“已进入公有领域”。
那些被称为版权流氓的人/组织们
达斯·米奇( )
- 版权期限延长法案
- 讽刺的是这家公司还是靠改编公有领域经典作品起家的
- 独自流落未知的荒岛/星球怎么办?没关系,只要在地上画一个米老鼠头,迪士尼公司马上就会派出飞机/宇宙飞船来接你回家并把你告上法庭。
任地狱( )
- 任天堂的法务部是天下第一!
- 某个第三世界国家的一位贫穷儿童因为买不起游戏机而自己用纸板做了一个,任天堂看到此新闻后深受感动,并对他家提出了巨额版权索赔。←但其实这是个谣言,并没有巨额索赔,但这样的名声就这样流传开来了。
- 在YouTube平台对未经授权违规使用其旗下音乐的YouTuber进行删除账号等处罚。
- 社交推广倾轧公式(A→腾讯→B)
- 网易云音乐(对一些无版权音乐或是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费,允许用户上传未经合法许可的他人音乐并填入其正式曲库)但和楼上那些竞争对手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 手握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权,但开展有关线下活动的能力一直成谜。其在中国国内部分奥特曼55周年纪念线下活动中的失职引发了炎上。
- 通过代理《LoveLive!Sunshine!! 第二季 》而对中国国内的所有LL系列相关资源进行“长臂管辖”,一方面随意下架B站所有LL系列相关的视频(特别是演唱会相关),另一方面疑似对动画以及LL手游国服里的所有日文进行强行机翻。
- KADOKAWA(角川)
- 苏州思杰马克丁:依靠盗版行为和网路打手恫吓和勒索软件厂商,从而获得独家版权并谋取巨额暴利,同时以版权代理合约限制国内企业和用户使用其代理的软件,自行对海外软件做定制,要求国内用户为其特制版软件付费等
-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
- 日本广播电视协会(NHK)
- 日本《放送法》第64条规定,家里只要设置了收视设备就必须与NHK签订收视合约并缴纳受信费,一年的费用大约在15000日元左右,就算日本用户从来不看NHK的节目也要交钱,而且除了电视以外,可以接收电视信号的手机或电脑也要付费。为对未签约者进行访问和催促签约,NHK会专门找“集金人”上门拜访类似于黑社会上门讨债。
- 华视聚合:《上海堡垒》《囧妈》
- 夏天岛†
- KONAMI(科乐美)
- 为了称霸日本街机音游市场用版权大棒接连“打死”了包括但不限于EZ2DJ、DJMAX等街机音游。
- 方正字库
- 学术论文出版集团 ^ 阻碍人类进步的天堑
- 里德-爱思唯尔
- 斯普林格
- 中国知网
- 视觉中国 (对无版权图片或或是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霸占版权并通过各种法律行政手段收费)
- 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库尔勒香梨协会、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 等一系列带有地名前缀的食品经营“协会”。
- 绘圈“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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