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公告:【置顶】关于临时开启评论区所有功能的公告(2022.10.22) | 【置顶】关于本站Widget恢复使用的公告
  • 你好~!欢迎来到萌娘百科镜像站!如需查看或编辑,请联系本站管理员注册账号。
  • 本镜像站和其他萌娘百科的镜像站无关,请注意分别。

萌娘百科討論:提案/未通過提案/關於長期破壞者認定機制的提案(2021.01.12)

萌娘百科,萬物皆可萌的百科全書!轉載請標註來源頁面的網頁連結,並聲明引自萌娘百科。內容不可商用。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前言

基於由Xben456[更多]對話頁貢獻上傳歷史封鎖及歷史被刪貢獻移動日誌巡查日誌使用者權限及日誌使用者查核發起的相關討論串,我認為目前萌娘百科缺乏認定「長期破壞者」的相關規則與流程,破壞者列表頁面的使用存在着相當的隨意性。

於此同時,隨着新方針的落地,萌娘百科:破壞頁面中的許多內容也出現了問題。

為解決相關問題,避免濫用該頁面而導致很多臨時破壞者被列入並因此喪失改過自新的想法,現提案廢棄整篇萌娘百科:破壞頁面,新增加萌娘百科方針頁面[增 1]萌娘百科:破壞者」用於記敘對於「長期破壞者」的認定和記錄的相關規定。——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12日 (二) 14:57 (CST)

以下內容會在通過後寫入新頁面萌娘百科:破壞者

提案正文

破壞者一般是指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萌娘百科的正確性與完整性的用戶,這也是萌娘百科在正常運轉中所遇到的直接威脅。我們絕不容忍一切破壞者,但對於用戶好心辦壞事等情況,我們也應當予以寬容並引導相關編輯者學會如何正確的在萌娘百科做出貢獻。萌娘百科的任何用戶均有權發現破壞者並處理其破壞行為,如果閣下不能處理破壞,也請儘快匯報並尋求他人幫助。

破壞者與長期破壞者

破壞者是指因為觸犯萌娘百科:方針#破壞行為而遭到封禁的個人或團體。長期破壞者則是指在已經因破壞而導致有賬戶被處以第三檔封禁(後文簡稱被「長期封禁」)後,仍使用分身賬戶進行破壞的個人或團體。

  • 破壞者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首個賬戶被長期封禁後三十天內,又有不少於兩個分身賬戶因破壞行為而被長期封禁的;
    2. 在首個賬戶被長期封禁後九十天後,仍有分身賬戶因破壞行為而被長期封禁的。
  •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在首個賬戶被長期封禁一年後,仍有分身賬戶因破壞行為而被長期封禁的;
    2. 可以被確認關聯的、因為破壞行為被處以第三檔封禁的賬戶數量(包括主賬戶和全部分身賬戶)不少於8個的。

關聯賬戶

關聯賬戶是指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賬戶方針#分身賬戶的檢舉和認定一節,可以被確認由同一個自然人或團體操控的賬戶群。

對於由破壞者團體操縱的,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若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也可以被認定並記錄為同一個破壞者所持有的賬戶[改 1]

認定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證據提供支持,因為根據萌娘百科:方針#封禁執行萌娘百科:分身賬戶方針#濫用分身的處理,破壞者傀儡會被直接禁止編輯自己的討論頁,這可能會使與長期破壞者本無關係的用戶喪失其申訴權利。

記入長期破壞者列表

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的個人和團體應當記入萌娘百科:破壞者/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頁面,以便遇到可能的破壞者分身賬戶時快速查閱特點並確定其關聯性。已經被記入列表的長期破壞者不應被移除,僅可以標註「不活躍」以表示其暫時不再繼續破壞萌娘百科。

記錄新的長期破壞者應當經過管理員的認定,在已有的長期破壞者名單下增添分身賬戶記錄和用戶特徵記錄等可由巡查姬完成,無權限用戶亦可在頁面討論頁提出編輯請求。

特別的,如果一個賬戶已經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的關聯賬戶,但仍沒有執行任何破壞操作,則不應該被立刻記入該列表。

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

主頁面:萌娘百科:破壞者/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

如果您發現了新的長期破壞者案例,請於討論版相應區域[改 2]發起舉報。


(以下內容不會被寫入萌娘百科:破壞者

關於已有的長期破壞者列表的重新認定

在本提案通過後,已被寫入原長期破壞者列表的用戶應當重新被認定,不符合新的認定標準的用戶應當被移除,不再寫入新的長期破壞者列表頁面[改 3]

因為已有的討論頁存檔等位置,有使用Abuse XX數字編號提及到相關破壞者的情況,為了防止編號順序的變化導致後來的讀者產生迷惑,被移除的破壞者位置應使用=== Abuse XX ===(XX為原有的數字編號)段落標題取代,並在段落內標註「該用戶已經不再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

增刪注釋區


討論區

長期破壞者的相關頁面本質上只是一個幫助維護的工具,當維護人員遇到涉及長期破壞者的情形時,可以參考本頁面進行判斷和處理。這種內容完全沒有必要變成「方針」,遑論其還和一些現行方針相衝突。
順帶提案也並不一定就要形成一個方針或者指引,創立/修改方針必須要通過提案,但提案也可以用來解決其他的分歧。
說句離題的,我對上來就開小標題的做法表示迷惑,有很多討論篇幅很短,並不需要單開一欄進行討論。而這些欄目下的其他討論也和欄目的小標題有所偏離。當然,這並不是本提案獨有的問題,而是之前很多提案討論過程中共性的問題。--Sysop 北極星南十字給我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23:13 (CST)

我認為這個頁面應當成為與方針相支持的存在,也方便非維護人員檢查並舉報破壞。另外與方針相衝突的部分在於哪裡,是橋姬於底下指出來的部分嗎?——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13日 (三) 09:39 (CST)

關於舉報長期破壞者的疑問

首先就是現在大多數人舉報破壞都是到操作申請板那去提出核查請求和舉報,且部分人搞不清是不是長期破壞者,我覺得不管是不是長期破壞者都統一到萌娘百科 talk:討論版/操作申請那去舉報比較好--「簽名板from TNLHK討論區」 2021年1月12日 (二) 15:02 (CST)

去年12月的討論提到過「舉報效率」這一問題。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在操作申請版亦可提出請求,以提高處理效率。——From 月_櫻_雪 (討論) 2021年1月12日 (二) 15:04 (CST)

(▲)同上 ,另基於萌娘百科:方針、指引與論述萌娘百科:破壞者將會是新方針還是指引?--By patroller CHKO (Talk) @ 2021年1月12日 (二) 15:54 (CST)

完成,我認為這是極好的,已經修改。——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12日 (二) 17:04 (CST)

(+)支持 看完之後沒想到要問啥所以弱弱地留下支持(小聲)--EnMGP編輯者樂然 奇蹟的顏色 & 在做一個夢 絕贊配信中! 2021年1月12日 (二) 18:25 (CST)

(+)支持 規定更詳細,同時給改過自新者一個機會。--北湖3討論) 2021年1月12日 (二) 22:23 (CST)

對此項提案的數點質疑

首先對提案者意圖改善相關規則的好意行為表示肯定,但我認為該提案內存在數點較大較嚴重的問題,我在此指出並提出相應質疑,望提案發起者和各位參與討論的編輯者能仔細認真思考。

具體來說,此提案出現的問題如下:

前言及總體部分

  • 提案名為「關於長期破壞者認定機制的提案」,但是卻上來就要求廢棄一篇既有的論述萌娘百科:破壞,這一點令人費解,必要性也存疑。該論述的存在和提案主題內容和本身關係不大,且即使新方針對破壞行為進行了較為詳盡完善的規定,作為一篇論述,萌娘百科:破壞頁面本身仍然是可以繼續修改,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的,而不應該匆匆打入只有管理員可修改的失效文檔,對該頁面的進一步改進等站務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阻礙(例如同名方針指引頁面的建立,因為失效文檔導致本應可以放在此頁面下的方針被迫另改名稱)。
  • 基於前一點,另立萌娘百科:破壞者這一頁面的必要性也同樣存疑,畢竟相應內容加入萌娘百科:破壞後,將該頁面升為指引,實際上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反而是先廢棄既有的一個論述頁面,再另立一個所述內容本可被完整包含的,內容性質和名稱也所差無幾的頁面,反而還要讓一個失效文檔占去了萌娘百科:破壞這樣一個大有改進潛力的頁面名稱,頗顯得有些畫蛇添足,捨本逐末。
  • 綜上所述,我(-)反對 將既有頁面萌娘百科:破壞列為失效文檔而不是去整改,反而是新建立一個萌娘百科:破壞者頁面的操作。

關聯賬戶部分

  • 「對於由破壞者團體操縱的,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只要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即可認定為有關聯的賬戶。」與上下文「關聯賬戶是指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賬戶方針#分身賬戶的檢舉和認定一節,可以被確認由同一個自然人或團體操控的賬戶群。」及「認定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證據提供支持」存在敘述混亂,前後矛盾,定義不清,與既有方針衝突的較嚴重問題。
    • 「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賬戶方針#分身賬戶的檢舉和認定一節,可以被確認的由同一個自然人或團體操控的賬戶群」是「關聯賬戶」的定義的話,下文為什麼忽然又冒出一句與定義矛盾的「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只要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即可認定為有關聯的賬戶?」
    • 「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是否足以算作認定賬戶之間存在關聯的「清晰明確的證據」?是否和既有的多個賬戶方針的認定規則衝突?
    • 「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到底應該按照「認定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證據提供支持」來進行無罪推定?還是按照「只要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進行有罪推定?
    • 如果相應管理組成員按照相應敘述執行認定時出現了錯誤(特指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情況),是本提案所述認定標準失當的問題,還是進行認定的管理組成員的問題?是否需要對相應人員進行追責處理?
  • 「對於由破壞者團體操縱的,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只要賬戶之間破壞行為相似、破壞範圍相近、破壞特徵明顯,即可認定為有關聯的賬戶。」這樣的認定,是否會導致一些僅有破壞行為特徵類似的破壞者,被強行歸類為數個憑空多出的abuse的情況?典例如不同來源的商業廣告、非法宣傳、政治敏感內容破壞者,很容易出現破壞特徵類似但實際來源不同被強行劃歸為一類/數類長期出沒的破壞者的情況,導致維護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列表記錄部分

  • 「已經被記入列表的長期破壞者不應被移除」,若是系有充足證據確認的誤認長期破壞者(尤其是使用者查核結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賬戶群)的情況如何處理?
  • (-)反對 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頁面的移動,理由在前言和總體部分已敘述。
  • (-)反對 「已被寫入長期破壞者列表的用戶應當重新被認定」。
    • 與前文敘述「已經被記入列表的長期破壞者不應被移除」矛盾。
    • 徒增本不會有的提案內所述的abuse編號變化對讀者產生困擾的情況。
    • 在多個賬戶方針前,該頁面實際同時承載着輔助查核記錄的作用,唐突以新標準要求會導致部分既有確認關聯賬戶記錄丟失,導致日後再處理相應長期出沒破壞者的時候產生不必要的重複勞動。基於這一點,即使一定要移除出長期破壞者列表,至少應當保留在相應abuse計數下已經查核確認的關聯賬戶記錄信息。

--未濟橋姬(☯太虛之門) 2021年1月12日 (二) 22:59 (CST)

(▲)同上 這些疑問的確在理,我基本上同意橋姬的觀點和疑問。希望提案提出人能夠回應。—0x0A🎉理論上是公的驅逐艦的 壹陸 討論·最近編輯 2021年1月16日 (六) 04:37 (CST)
對於第一點,我認為除了§如何應對破壞以外,MGP:破壞一文中不少內容其實都不再適用,與MGP:方針#用戶封禁政策用途重合,甚至可能存在衝突。因此,我認為不如替換或大幅修改MGP:破壞中的內容,並如橋姬所說將其升級為指引,功能上與新建頁面大同小異,同時也能避免困擾與不便。--單推人樂然 奇蹟的顏色 & 在做一個夢 絕贊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17 (CST)
對於第三點,我認為已經寫入長期破壞者列表的用戶的確是有重新認定的必要,畢竟這個提案主要也是為了解決該討論串所提到的「部分破壞者算不上『長期破壞者』卻仍在列表中列出」的問題。不過,確實如橋姬所說,該頁面有輔助查核記錄的作用。我認為目前應暫緩重新認定,待使用者查核相關方針出台,有單獨記錄使用者查核的頁面後,再按照新標準重新認定。
「已經被記入列表的長期破壞者不應被移除」一句,我認為改為「一般地,已經被記入列表的長期破壞者不應被移除,僅可以標註「不活躍」以表示其暫時不再繼續破壞萌娘百科。然而,若某一賬戶在添入列表後有更加確鑿的證據表明其在添入時遭到誤判,而不屬於長期破壞者,則可以將其移除。」或者類似的表述方式會更好。--OIer樂然 奇蹟的顏色 & 在做一個夢 絕贊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35 (CST)

(:)回應 橋姬說了很多,我也一段一段來寫回應吧。

  1. 關於前言和總體部分
    1. 首先破壞頁面目前與現有方針衝突且重合度極高,即使是「修改」也必定需要大概,和全部刪除也不太會有本質區別,不如另開頁面。
    2. 至於同名方針指引,還是等八字有了一撇再說吧。我個人其實是想單獨建立一個「廢棄文檔」主頁面,把這些廢棄文檔都扔到子頁面底下,即方便了一併閱覽又不會占地方。
    3. 關於「再另立一個所述內容本可被完整包含的,內容性質和名稱也所差無幾的頁面」這一句話,我希望您仔細想想二者,他們有着本質區別,根本不是包含關係。

——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22日 (五) 22:04 (CST)

  1. 「和全部刪除也不太會有本質區別,不如另開頁面」這一結論就是有問題的,與你的提案所提的操作相比,少了一個多餘的,僅有管理員才有編輯和移動權限的廢棄文檔頁面。如果這還不算沒有本質區別,那還有什麼樣的差異算「本質區別」呢?在現有廢棄文檔相關方針沒有改變之前,有無一個多餘產生的廢棄文檔這一點的差異顯然仍是屬於修改上的本質區別的,你的「單獨建立一個廢棄文檔主頁面」的想法也是有悖於相應方針的要求的,如對現有廢棄文檔相關方針有足夠理由支撐的合理異議,請提案修改相關方針。
  2. 「破壞」頁面所論述的內容,當然可以包含一切「破壞者」相關概念的內容,概念和其子概念、構成要素之間當然有着本質區別,但這一點不影響概念和子概念、構成要素之間互相的關聯性。「破壞」和「破壞者」兩個詞當然有着實質性的不同,但破壞者顯然是破壞這一概念里的重要構成要素,這完全不影響在破壞頁面大量論述破壞者相關的內容,而不應片面強調破壞與破壞者兩個名詞之間的實質性區別,而忽略了兩者的關聯性,就得出一個「不如另開頁面」的想當然結論。--未濟橋姬(☯太虛之門) 2021年1月23日 (六) 05:19 (CST)
  1. 我的意思是,「破壞」頁面其中的內容已經嚴重過時,對它進行大改和全部刪了重寫沒有本質區別。
  2. 我們不是在討論標題中的語文問題,而是頁面內容問題,誠然「破壞者」是包括在「破壞」這一個名詞下的概念,但「破壞」頁面的內容已經在方針中說的很詳細了,我現在只是在建立頁面界定「破壞者」這一概念。即使能被完整包含,結果就會變成連「破壞」頁面是論述還是指引還是方針都搞不清楚的結果,強行合併不可取。
  3. 最後問您一個問題,現在的「破壞」頁面,其內容哪部分還有必須保留的價值呢?——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23日 (六) 10:58 (CST)
沒有保留價值的內容作為廢棄文檔就顯得更加莫名其妙了,因為廢棄文檔是給「已過時/不再有效但仍具有保留價值的文檔頁面」的機制(這點在相應方針里有說明),這樣的話在破壞頁面重寫顯然比把沒有保留價值的內容變成多餘的廢棄文檔更合理。正因為現有的破壞頁面里基本上沒有必須保留的價值,將其變為廢棄文檔的行為才更多餘,更不合理。--未濟橋姬(☯太虛之門) 2021年1月23日 (六) 11:20 (CST)
emmmmm……現行方針支持把這個頁面直接刪除嗎。——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23日 (六) 11:24 (CST)
正因為論述的修改及提升為指引/方針的程序遠明確及合適於將相應頁面打為失效文檔及刪除相應文檔(你總不能把這個頁面打回baskice用戶頁吧),我堅持在破壞頁面上進行修改和提升等級,而非廢棄/刪除原有頁面而另創一個新的頁面。--未濟橋姬(☯太虛之門) 2021年1月23日 (六) 11:31 (CST)
我的理解是,沼澤桑認為「破壞」這個概念真包含「破壞者」,或者說「破壞者」是「破壞」的一部分,但「破壞」描述的不應該只有「破壞者」,還有「破壞本身的定義」以及「發現破壞的處理」等。不過「破壞的定義」與「破壞的處理方法」在方針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缺失的是「破壞者」的闡述。出於上述原因,「破壞」頁面只闡述「破壞者」又不恰當,因此應該新建立一個專門闡述「破壞者」的頁面。
我同意沼澤桑的說法,目前的「破壞」頁面大部分內容都已經過時,沒有保留價值。如橋姬所說,正因為如此,目前的「破壞」頁面才不應該作為失效文檔,而是應該徹底替換。
我的想法是,既然「破壞」頁面可以提升為指引,那麼不如將前半部分改為對方針里破壞的進一步說明,比如添加例子、詳細解釋,或者直接鏈到方針的破壞部分也是可以的;後半部分再寫沼澤桑寫的關於破壞者的闡述。這樣又能使頁面不僅僅是闡述「破壞者」,又能避免創建新的頁面。--OIer樂然 奇蹟的顏色 & 在做一個夢 絕贊配信中! 2021年1月23日 (六) 13:33 (CST)
(+)支持 個人感覺MGP:破壞頁面裡面內容大部分還是比較有意義的與其草率廢棄,還不如大規模修改和增補(主要是添加對「破壞者」的定義和處理方法)。--北湖3討論) 2021年1月24日 (日) 21:47 (CST)
對於您(-)反对 “已被写入长期破坏者列表的用户应当重新被认定”,我表示(-)反對
  • 雖然是輔助查核,但是現在應該有一個頁面叫做Project:分身賬戶方針/使用者查核記錄,此頁面出現的時候約為2020年的11月,那麼我認為此時之後出現的Abuse如13141516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的話,可以移除。
  • 至於多年前的,那就沒必要移除。它們是使用者查核、反破壞的結晶。有的用戶雖然不滿足條件,但是他們都帶有一定的破壞傾向。現在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1.停止破壞,不會讓人認為對Ta有什麼關聯。即使有關聯(比如Abuse7停止獵馬),我們也沒人能看出來一個用戶是Abuse7。2.繼續破壞,通過使用者查核後仍然可以在原破壞者的基礎上繼續疊加,這是我認為過去的Abuse不應移除的原因。
  • 至於最近的,我認為有必要重新清點一遍。原因如下:1.現在有頁面Project:分身賬戶方針/使用者查核記錄,記錄了某某用戶記錄為長期破壞者,長期破壞者頁面不再是正式查核記錄頁面,移除後依然能找到證據。2.移除後,維護操作大體不受影響,同時也尊重編輯者。比如不滿足條件的Abuse13,現正在進行建設性編輯,那麼,在Ta滿足條件之前都不是長期破壞者,要尊重每一位有建設性編輯的用戶,不應直接把帽子扣死。如果某一天滿足了,可以重新記為Abuse13。我更傾向認為,在添加「該用戶已經不再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的同時,用注釋<!---->框起來以便日後維護。--全世界Hentai的一員 瀧澤朔太郎會話 2021年1月25日 (一) 10:24 (CST)
不認同瀧澤朔太郎你的說法,這個列表是"長期破壞者清單",而不是"活躍長期破壞者清單"。即使某些用戶已經不再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只要他曾經符合條件,也不應該移除。同理,過去的abuse也應該保留。--By patroller CHKO (Talk) @ 2021年1月25日 (一) 10:58 (CST)

U:公的驅逐艦的建議

  1. 本提案中的「第三檔封禁」在提案正文和提及的Project:方針中均沒有明確定義。考慮到P:方針允許其他方針自行定義違規封禁時的封禁時間,也許直接用文字定義「長期封禁」的意義會是更好的選擇。
  2. 本提案似乎對「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頁面的位置和功用做出了改動,但是似乎沒有指出原有的Project:破壞/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應如何處理——廢棄還是移動?以及,考慮到這些修改,我建議本提案加入對Project:分身賬戶方針(主要是§濫用分身的處理-2.3)的修改,保證方針內容對齊。

本來我想提出一些更大的修改建議,但是……我似乎一直沒法兒把想法整理清楚;這也是我在本提案尚未正式提出前沒有參與的原因(雖然更多是懶),XD。何況雞蛋裡挑骨頭為難人是真的不好……先把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東西提出來再慢慢構思疑問更好吧。

0x0A🎉理論上是公的驅逐艦的 壹陸 討論·最近編輯 2021年1月16日 (六) 04:37 (CST)

  1. 我覺得沼澤桑應該指的是MGP:方針#封禁時長中定義的「第三次」封禁的情況。不過這一點確實應該明確。
  2. 沼澤桑的意思應該是,把MGP:破壞廢棄後,子頁面移動至MGP:破壞者下。這樣的話,要麼在提案通過後進行全站替換,把MGP:破壞/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全部替換為MGP:破壞者/記錄在案的長期破壞者?--工具人樂然 奇蹟的顏色 & 在做一個夢 絕贊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03 (CST)

User:playymcmc007的建議

如果有破壞者想要改過自新,在經過社群一致認定後(如果有這類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相應破壞者章節做什麼處理(刪除章節,加注釋還是劃掉或者保持不變)聽上去貌似沒什麼用的建議--非常非常慫的playymcmc007討論爆破) 2021年1月16日 (六) 10:16 (CST)

還是應當保留章節,新的賬戶不再計入,這樣。之前也是如此處理的。——From 月_櫻_雪 (討論) 2021年1月16日 (六) 10:36 (CST)

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 關聯賬戶(認定賬戶之間存在關聯【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證據提供支持)這一要求是做不到的,即便使用「應當」也不行。具體的證據形式無法體現,清晰明確的定義極具爭議,倒查機制也不可追溯。我們現行的對於關聯賬戶的認定,主要是依據其編輯行為的特徵相似度,比如:用戶名風格、提交的文本風格、編輯的條目範圍、編輯時間範圍、編輯修改的內容、編輯的文本長度、編輯的平均時長、編輯頻次、編輯使用的工具、編輯IP段等因素,也不是說只要有幾個要素相似就可以直接認定,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它只要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就可以認定為是疑似破壞者,會被重點監視(用戶貢獻→添加收藏夾→書籤欄)。所以,如果說是必須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證據,實際上是做不到的,本質上都只是有證據懷疑,需要進一步調查。
  • 另一方面,我希望你能明白列入破壞者的意義是什麼,它不是一個榮譽牆,不是用來彰顯維護組處理掉了多少「敵人」,保護了多少珍貴資料,它只是一個方便維護人員快速識別潛在破壞者的工具,你可以當它是記憶T細胞。我們把過往已經處理過的,行為相似的主要賬號的行為總結出來,以後遇到類似情況的,直接封禁即可,省去了大量的重複論證過程。我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一名用戶提交了一個編輯內容,把某遊戲女主角的瞳色從「瞳色=綠」改成了「瞳色=碧綠」,這個行為正常情況不被視為破壞,它有可能還是一次操作失誤,接着這名用戶又在另一個遊戲角色的條目內進行了一次提交,把「瞳色=藍」改成了「瞳色=寶石藍」,這個情況可能也是正常……但是在我們的破壞者列表中,有着這類行為特徵的樣本存在,通過特徵比對,我們發現這名用戶的用戶名是「紫水晶貓薄荷寶石」(該用戶名尚未註冊,僅舉例用),並且短期內有三到五個疑似賬號重複這些行為,可以認定屬於破壞者,對於這種情況,就可以簡化處理,不需要發警告直接永久封禁即可,沒有必要把所有賬號都列入名單,列入名單僅僅只是為了記錄行為模式。我們發警告是針對有溝通能力的自然人的,不是針對機器和與社群決裂的人的。
  • 開破壞者認定上確實是存在有濫用的可能性,早期有管理員確實也做過類似的頁面,但操作性很隨意,甚至還有被人質疑有公報私仇的嫌疑,後來以廢除文件告終。但現實需求還是有的,在經歷一系列破壞後,另一名管理員另開頁面建立了管理體系,那之後我有過一段時間的關注,我覺得並沒有什麼嚴重的問題。
  • 萌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更多的是遵循海洋法系,而不是大陸法系,你可以很簡單的體會到,我們的很多事務處理實際上就是按照地方慣例法的,這一點在專題版塊中更能體現(儘管我們並沒有定義什麼是專題),有些專題中所執行的內容硬扣的話,實際上是和方針本身有衝突的,但是在專題框架下我們會通過簡單投票直接無視掉某些方針。所以我們不能拿大陸法系的理念直接生搬硬套,這與萌百本身的發展歷史以及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的。你要知道,萌百是有着「不墨守成規」這一自相矛盾的早期政策的,它不意味着不需要遵守規則,但也意味着不會恪守規則。互聯網的發展是很迅速的,大陸法系的制定非常嚴格、非常複雜、非常繁瑣,實際上跟不上發展的,所以我們是不可避免地會陷入海洋法系,只能通過不斷地搞修正案來適應環境,想想看三年前VTB圈有幾個人?現在是貓是狗都在秀(指獸耳娘)。
  • 那你會發現問題出在什麼地方?海洋法系實際上是要求法官具有很強的個人威望、具有豐富的判例經驗的,標準不統一,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這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來,很多東西也只能靠經驗教導,有些東西甚至還屆不到。所以我們的巡查姬的培養成本實際上是很高的,你靠一兩個法條根本就不足以驅動起來的。
  • 總的來說,我覺得這個提案太過於粗糙,目前連草案都算不上,不要整到一半就覺得「因為沒人提意見了,所以我感覺已經很完善了,那麼就開始投票吧」,然後跳出一堆投票員,一片綠燈通過,然後具體執行的時候又不知道怎麼搞了。當然,有這個想法還是好的,考慮事情很積極,你可以試着模仿新冠標準搞一套「疑似」、「無症狀」、「確定」的三級標準,既要保證時效性,又要保證工具的有效性,還要兼顧「診斷率」。

--九江喵@不好好~賣☆萌~2021年1月25日 (一) 11:54 (CST)

破壞者分級響應?--北湖3討論) 2021年1月25日 (一) 22:45 (CST)

在與部分用戶交換意見後,該提案內容可能需要根本性的更改,故決定撤回提案,請求管理員給予處理。——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澤討論) 2021年1月29日 (五) 16:57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