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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娘百科 talk:提案/未通过提案/关于长期破坏者认定机制的提案(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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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基于由Xben456[更多]讨论页贡献上传历史封禁及历史被删贡献移动日志巡查日志用户权限及日志用户查核发起的相关讨论串,我认为目前萌娘百科缺乏认定“长期破坏者”的相关规则与流程,破坏者列表页面的使用存在着相当的随意性。

于此同时,随着新方针的落地,萌娘百科:破坏页面中的许多内容也出现了问题。

为解决相关问题,避免滥用该页面而导致很多临时破坏者被列入并因此丧失改过自新的想法,现提案废弃整篇萌娘百科:破坏页面,新增加萌娘百科方针页面[增 1]萌娘百科:破坏者”用于记叙对于“长期破坏者”的认定和记录的相关规定。——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12日 (二) 14:57 (CST)

以下内容会在通过后写入新页面萌娘百科:破坏者

提案正文

破坏者一般是指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萌娘百科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的用户,这也是萌娘百科在正常运转中所遇到的直接威胁。我们绝不容忍一切破坏者,但对于用户好心办坏事等情况,我们也应当予以宽容并引导相关编辑者学会如何正确的在萌娘百科做出贡献。萌娘百科的任何用户均有权发现破坏者并处理其破坏行为,如果阁下不能处理破坏,也请尽快汇报并寻求他人帮助。

破坏者与长期破坏者

破坏者是指因为触犯萌娘百科:方针#破坏行为而遭到封禁的个人或团体。长期破坏者则是指在已经因破坏而导致有账户被处以第三档封禁(后文简称被“长期封禁”)后,仍使用分身账户进行破坏的个人或团体。

  • 破坏者被认定为长期破坏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首个账户被长期封禁后三十天内,又有不少于两个分身账户因破坏行为而被长期封禁的;
    2. 在首个账户被长期封禁后九十天后,仍有分身账户因破坏行为而被长期封禁的。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首个账户被长期封禁一年后,仍有分身账户因破坏行为而被长期封禁的;
    2. 可以被确认关联的、因为破坏行为被处以第三档封禁的账户数量(包括主账户和全部分身账户)不少于8个的。

关联账户

关联账户是指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账户方针#分身账户的检举和认定一节,可以被确认由同一个自然人或团体操控的账户群。

对于由破坏者团体操纵的,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若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也可以被认定并记录为同一个破坏者所持有的账户[改 1]

认定账户之间存在关联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证据提供支持,因为根据萌娘百科:方针#封禁执行萌娘百科:分身账户方针#滥用分身的处理,破坏者傀儡会被直接禁止编辑自己的讨论页,这可能会使与长期破坏者本无关系的用户丧失其申诉权利。

记入长期破坏者列表

被认定为长期破坏者的个人和团体应当记入萌娘百科:破坏者/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页面,以便遇到可能的破坏者分身账户时快速查阅特点并确定其关联性。已经被记入列表的长期破坏者不应被移除,仅可以标注“不活跃”以表示其暂时不再继续破坏萌娘百科。

记录新的长期破坏者应当经过管理员的认定,在已有的长期破坏者名单下增添分身账户记录和用户特征记录等可由巡查姬完成,无权限用户亦可在页面讨论页提出编辑请求。

特别的,如果一个账户已经被认定为长期破坏者的关联账户,但仍没有执行任何破坏操作,则不应该被立刻记入该列表。

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

主页面:萌娘百科:破坏者/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

如果您发现了新的长期破坏者案例,请于讨论版相应区域[改 2]发起举报。


(以下内容不会被写入萌娘百科:破坏者

关于已有的长期破坏者列表的重新认定

在本提案通过后,已被写入原长期破坏者列表的用户应当重新被认定,不符合新的认定标准的用户应当被移除,不再写入新的长期破坏者列表页面[改 3]

因为已有的讨论页存档等位置,有使用Abuse XX数字编号提及到相关破坏者的情况,为了防止编号顺序的变化导致后来的读者产生迷惑,被移除的破坏者位置应使用=== Abuse XX ===(XX为原有的数字编号)段落标题取代,并在段落内标注“该用户已经不再被认定为长期破坏者。”

增删注释区


讨论区

长期破坏者的相关页面本质上只是一个帮助维护的工具,当维护人员遇到涉及长期破坏者的情形时,可以参考本页面进行判断和处理。这种内容完全没有必要变成“方针”,遑论其还和一些现行方针相冲突。
顺带提案也并不一定就要形成一个方针或者指引,创立/修改方针必须要通过提案,但提案也可以用来解决其他的分歧。
说句离题的,我对上来就开小标题的做法表示迷惑,有很多讨论篇幅很短,并不需要单开一栏进行讨论。而这些栏目下的其他讨论也和栏目的小标题有所偏离。当然,这并不是本提案独有的问题,而是之前很多提案讨论过程中共性的问题。--Sysop 北极星南十字给我留言) 2021年1月12日 (二) 23:13 (CST)

我认为这个页面应当成为与方针相支持的存在,也方便非维护人员检查并举报破坏。另外与方针相冲突的部分在于哪里,是桥姬于底下指出来的部分吗?——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13日 (三) 09:39 (CST)

关于举报长期破坏者的疑问

首先就是现在大多数人举报破坏都是到操作申请板那去提出核查请求和举报,且部分人搞不清是不是长期破坏者,我觉得不管是不是长期破坏者都统一到萌娘百科 talk:讨论版/操作申请那去举报比较好--「签名板from TNLHK讨论区」 2021年1月12日 (二) 15:02 (CST)

去年12月的讨论提到过“举报效率”这一问题。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在操作申请版亦可提出请求,以提高处理效率。——From 月_樱_雪 (讨论) 2021年1月12日 (二) 15:04 (CST)

(▲)同上 ,另基於萌娘百科:方针、指引与论述萌娘百科:破坏者將會是新方針還是指引?--By patroller CHKO (Talk) @ 2021年1月12日 (二) 15:54 (CST)

完成,我认为这是极好的,已经修改。——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12日 (二) 17:04 (CST)

(+)支持 看完之后没想到要问啥所以弱弱地留下支持(小声)--EnMGP编辑者乐然 奇迹的颜色 & 在做一个梦 绝赞配信中! 2021年1月12日 (二) 18:25 (CST)

(+)支持 规定更详细,同时给改过自新者一个机会。--北湖3讨论) 2021年1月12日 (二) 22:23 (CST)

对此项提案的数点质疑

首先对提案者意图改善相关规则的好意行为表示肯定,但我认为该提案内存在数点较大较严重的问题,我在此指出并提出相应质疑,望提案发起者和各位参与讨论的编辑者能仔细认真思考。

具体来说,此提案出现的问题如下:

前言及总体部分

  • 提案名为“关于长期破坏者认定机制的提案”,但是却上来就要求废弃一篇既有的论述萌娘百科:破坏,这一点令人费解,必要性也存疑。该论述的存在和提案主题内容和本身关系不大,且即使新方针对破坏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完善的规定,作为一篇论述,萌娘百科:破坏页面本身仍然是可以继续修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而不应该匆匆打入只有管理员可修改的失效文档,对该页面的进一步改进等站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碍(例如同名方针指引页面的建立,因为失效文档导致本应可以放在此页面下的方针被迫另改名称)。
  • 基于前一点,另立萌娘百科:破坏者这一页面的必要性也同样存疑,毕竟相应内容加入萌娘百科:破坏后,将该页面升为指引,实际上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反而是先废弃既有的一个论述页面,再另立一个所述内容本可被完整包含的,内容性质和名称也所差无几的页面,反而还要让一个失效文档占去了萌娘百科:破坏这样一个大有改进潜力的页面名称,颇显得有些画蛇添足,舍本逐末。
  • 综上所述,我(-)反对 将既有页面萌娘百科:破坏列为失效文档而不是去整改,反而是新建立一个萌娘百科:破坏者页面的操作。

关联账户部分

  • “对于由破坏者团体操纵的,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只要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即可认定为有关联的账户。”与上下文“关联账户是指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账户方针#分身账户的检举和认定一节,可以被确认由同一个自然人或团体操控的账户群。”及“认定账户之间存在关联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证据提供支持”存在叙述混乱,前后矛盾,定义不清,与既有方针冲突的较严重问题。
    • “按照萌娘百科:分身账户方针#分身账户的检举和认定一节,可以被确认的由同一个自然人或团体操控的账户群”是“关联账户”的定义的话,下文为什么忽然又冒出一句与定义矛盾的“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只要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即可认定为有关联的账户?”
    • “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是否足以算作认定账户之间存在关联的“清晰明确的证据”?是否和既有的多个账户方针的认定规则冲突?
    • “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到底应该按照“认定账户之间存在关联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证据提供支持”来进行无罪推定?还是按照“只要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进行有罪推定?
    • 如果相应管理组成员按照相应叙述执行认定时出现了错误(特指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情况),是本提案所述认定标准失当的问题,还是进行认定的管理组成员的问题?是否需要对相应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 “对于由破坏者团体操纵的,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只要账户之间破坏行为相似、破坏范围相近、破坏特征明显,即可认定为有关联的账户。”这样的认定,是否会导致一些仅有破坏行为特征类似的破坏者,被强行归类为数个凭空多出的abuse的情况?典例如不同来源的商业广告、非法宣传、政治敏感内容破坏者,很容易出现破坏特征类似但实际来源不同被强行划归为一类/数类长期出没的破坏者的情况,导致维护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列表记录部分

  • “已经被记入列表的长期破坏者不应被移除”,若是系有充足证据确认的误认长期破坏者(尤其是用户查核结果不一定予以支持的账户群)的情况如何处理?
  • (-)反对 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页面的移动,理由在前言和总体部分已叙述。
  • (-)反对 “已被写入长期破坏者列表的用户应当重新被认定”。
    • 与前文叙述“已经被记入列表的长期破坏者不应被移除”矛盾。
    • 徒增本不会有的提案内所述的abuse编号变化对读者产生困扰的情况。
    • 在多个账户方针前,该页面实际同时承载着辅助查核记录的作用,唐突以新标准要求会导致部分既有确认关联账户记录丢失,导致日后再处理相应长期出没破坏者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基于这一点,即使一定要移除出长期破坏者列表,至少应当保留在相应abuse计数下已经查核确认的关联账户记录信息。

--未济桥姬(☯太虚之门) 2021年1月12日 (二) 22:59 (CST)

(▲)同上 这些疑问的确在理,我基本上同意桥姬的观点和疑问。希望提案提出人能够回应。—0x0A🎉理论上是公的驱逐舰的 壹陆 讨论·最近编辑 2021年1月16日 (六) 04:37 (CST)
对于第一点,我认为除了§如何应对破坏以外,MGP:破坏一文中不少内容其实都不再适用,与MGP:方针#用户封禁政策用途重合,甚至可能存在冲突。因此,我认为不如替换或大幅修改MGP:破坏中的内容,并如桥姬所说将其升级为指引,功能上与新建页面大同小异,同时也能避免困扰与不便。--单推人乐然 奇迹的颜色 & 在做一个梦 绝赞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17 (CST)
对于第三点,我认为已经写入长期破坏者列表的用户的确是有重新认定的必要,毕竟这个提案主要也是为了解决该讨论串所提到的“部分破坏者算不上‘长期破坏者’却仍在列表中列出”的问题。不过,确实如桥姬所说,该页面有辅助查核记录的作用。我认为目前应暂缓重新认定,待用户查核相关方针出台,有单独记录用户查核的页面后,再按照新标准重新认定。
“已经被记入列表的长期破坏者不应被移除”一句,我认为改为“一般地,已经被记入列表的长期破坏者不应被移除,仅可以标注“不活跃”以表示其暂时不再继续破坏萌娘百科。然而,若某一账户在添入列表后有更加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在添入时遭到误判,而不属于长期破坏者,则可以将其移除。”或者类似的表述方式会更好。--OIer乐然 奇迹的颜色 & 在做一个梦 绝赞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35 (CST)

(:)回应 桥姬说了很多,我也一段一段来写回应吧。

  1. 关于前言和总体部分
    1. 首先破坏页面目前与现有方针冲突且重合度极高,即使是“修改”也必定需要大概,和全部删除也不太会有本质区别,不如另开页面。
    2. 至于同名方针指引,还是等八字有了一撇再说吧。我个人其实是想单独建立一个“废弃文档”主页面,把这些废弃文档都扔到子页面底下,即方便了一并阅览又不会占地方。
    3. 关于“再另立一个所述内容本可被完整包含的,内容性质和名称也所差无几的页面”这一句话,我希望您仔细想想二者,他们有着本质区别,根本不是包含关系。

——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22日 (五) 22:04 (CST)

  1. “和全部删除也不太会有本质区别,不如另开页面”这一结论就是有问题的,与你的提案所提的操作相比,少了一个多余的,仅有管理员才有编辑和移动权限的废弃文档页面。如果这还不算没有本质区别,那还有什么样的差异算“本质区别”呢?在现有废弃文档相关方针没有改变之前,有无一个多余产生的废弃文档这一点的差异显然仍是属于修改上的本质区别的,你的“单独建立一个废弃文档主页面”的想法也是有悖于相应方针的要求的,如对现有废弃文档相关方针有足够理由支撑的合理异议,请提案修改相关方针。
  2. “破坏”页面所论述的内容,当然可以包含一切“破坏者”相关概念的内容,概念和其子概念、构成要素之间当然有着本质区别,但这一点不影响概念和子概念、构成要素之间互相的关联性。“破坏”和“破坏者”两个词当然有着实质性的不同,但破坏者显然是破坏这一概念里的重要构成要素,这完全不影响在破坏页面大量论述破坏者相关的内容,而不应片面强调破坏与破坏者两个名词之间的实质性区别,而忽略了两者的关联性,就得出一个“不如另开页面”的想当然结论。--未济桥姬(☯太虚之门) 2021年1月23日 (六) 05:19 (CST)
  1. 我的意思是,“破坏”页面其中的内容已经严重过时,对它进行大改和全部删了重写没有本质区别。
  2. 我们不是在讨论标题中的语文问题,而是页面内容问题,诚然“破坏者”是包括在“破坏”这一个名词下的概念,但“破坏”页面的内容已经在方针中说的很详细了,我现在只是在建立页面界定“破坏者”这一概念。即使能被完整包含,结果就会变成连“破坏”页面是论述还是指引还是方针都搞不清楚的结果,强行合并不可取。
  3. 最后问您一个问题,现在的“破坏”页面,其内容哪部分还有必须保留的价值呢?——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23日 (六) 10:58 (CST)
没有保留价值的内容作为废弃文档就显得更加莫名其妙了,因为废弃文档是给“已过时/不再有效但仍具有保留价值的文档页面”的机制(这点在相应方针里有说明),这样的话在破坏页面重写显然比把没有保留价值的内容变成多余的废弃文档更合理。正因为现有的破坏页面里基本上没有必须保留的价值,将其变为废弃文档的行为才更多余,更不合理。--未济桥姬(☯太虚之门) 2021年1月23日 (六) 11:20 (CST)
emmmmm……现行方针支持把这个页面直接删除吗。——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23日 (六) 11:24 (CST)
正因为论述的修改及提升为指引/方针的程序远明确及合适于将相应页面打为失效文档及删除相应文档(你总不能把这个页面打回baskice用户页吧),我坚持在破坏页面上进行修改和提升等级,而非废弃/删除原有页面而另创一个新的页面。--未济桥姬(☯太虚之门) 2021年1月23日 (六) 11:31 (CST)
我的理解是,沼泽桑认为“破坏”这个概念真包含“破坏者”,或者说“破坏者”是“破坏”的一部分,但“破坏”描述的不应该只有“破坏者”,还有“破坏本身的定义”以及“发现破坏的处理”等。不过“破坏的定义”与“破坏的处理方法”在方针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缺失的是“破坏者”的阐述。出于上述原因,“破坏”页面只阐述“破坏者”又不恰当,因此应该新建立一个专门阐述“破坏者”的页面。
我同意沼泽桑的说法,目前的“破坏”页面大部分内容都已经过时,没有保留价值。如桥姬所说,正因为如此,目前的“破坏”页面才不应该作为失效文档,而是应该彻底替换。
我的想法是,既然“破坏”页面可以提升为指引,那么不如将前半部分改为对方针里破坏的进一步说明,比如添加例子、详细解释,或者直接链到方针的破坏部分也是可以的;后半部分再写沼泽桑写的关于破坏者的阐述。这样又能使页面不仅仅是阐述“破坏者”,又能避免创建新的页面。--OIer乐然 奇迹的颜色 & 在做一个梦 绝赞配信中! 2021年1月23日 (六) 13:33 (CST)
(+)支持 个人感觉MGP:破坏页面里面内容大部分还是比较有意义的与其草率废弃,还不如大规模修改和增补(主要是添加对“破坏者”的定义和处理方法)。--北湖3讨论) 2021年1月24日 (日) 21:47 (CST)
对于您(-)反对 “已被写入长期破坏者列表的用户应当重新被认定”,我表示(-)反对
  • 虽然是辅助查核,但是现在应该有一个页面叫做Project:分身账户方针/用户查核记录,此页面出现的时候约为2020年的11月,那么我认为此时之后出现的Abuse如13141516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话,可以移除。
  • 至于多年前的,那就没必要移除。它们是用户查核、反破坏的结晶。有的用户虽然不满足条件,但是他们都带有一定的破坏倾向。现在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停止破坏,不会让人认为对Ta有什么关联。即使有关联(比如Abuse7停止猎马),我们也没人能看出来一个用户是Abuse7。2.继续破坏,通过用户查核后仍然可以在原破坏者的基础上继续叠加,这是我认为过去的Abuse不应移除的原因。
  • 至于最近的,我认为有必要重新清点一遍。原因如下:1.现在有页面Project:分身账户方针/用户查核记录,记录了某某用户记录为长期破坏者,长期破坏者页面不再是正式查核记录页面,移除后依然能找到证据。2.移除后,维护操作大体不受影响,同时也尊重编辑者。比如不满足条件的Abuse13,现正在进行建设性编辑,那么,在Ta满足条件之前都不是长期破坏者,要尊重每一位有建设性编辑的用户,不应直接把帽子扣死。如果某一天满足了,可以重新记为Abuse13。我更倾向认为,在添加“該用戶已經不再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的同时,用注释<!---->框起来以便日后维护。--全世界Hentai的一员 滝沢朔太郎会話 2021年1月25日 (一) 10:24 (CST)
不認同滝沢朔太郎你的說法,這個列表是"長期破壞者清單",而不是"活躍長期破壞者清單"。即使某些用戶已經不再被認定為長期破壞者,只要他曾經符合條件,也不應該移除。同理,過去的abuse也應該保留。--By patroller CHKO (Talk) @ 2021年1月25日 (一) 10:58 (CST)

U:公的驱逐舰的建议

  1. 本提案中的“第三档封禁”在提案正文和提及的Project:方针中均没有明确定义。考虑到P:方针允许其他方针自行定义违规封禁时的封禁时间,也许直接用文字定义“长期封禁”的意义会是更好的选择。
  2. 本提案似乎对“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页面的位置和功用做出了改动,但是似乎没有指出原有的Project:破坏/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应如何处理——废弃还是移动?以及,考虑到这些修改,我建议本提案加入对Project:分身账户方针(主要是§滥用分身的处理-2.3)的修改,保证方针内容对齐。

本来我想提出一些更大的修改建议,但是……我似乎一直没法儿把想法整理清楚;这也是我在本提案尚未正式提出前没有参与的原因(虽然更多是懒),XD。何况鸡蛋里挑骨头为难人是真的不好……先把我觉得比较重要的东西提出来再慢慢构思疑问更好吧。

0x0A🎉理论上是公的驱逐舰的 壹陆 讨论·最近编辑 2021年1月16日 (六) 04:37 (CST)

  1. 我觉得沼泽桑应该指的是MGP:方针#封禁时长中定义的“第三次”封禁的情况。不过这一点确实应该明确。
  2. 沼泽桑的意思应该是,把MGP:破坏废弃后,子页面移动至MGP:破坏者下。这样的话,要么在提案通过后进行全站替换,把MGP:破坏/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全部替换为MGP:破坏者/记录在案的长期破坏者?--工具人乐然 奇迹的颜色 & 在做一个梦 绝赞配信中! 2021年1月16日 (六) 16:03 (CST)

User:playymcmc007的建议

如果有破坏者想要改过自新,在经过社群一致认定后(如果有这类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相应破坏者章节做什么处理(删除章节,加注释还是划掉或者保持不变)听上去貌似没什么用的建议--非常非常怂的playymcmc007讨论爆破) 2021年1月16日 (六) 10:16 (CST)

还是应当保留章节,新的账户不再计入,这样。之前也是如此处理的。——From 月_樱_雪 (讨论) 2021年1月16日 (六) 10:36 (CST)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关联账户(认定账户之间存在关联【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证据提供支持)这一要求是做不到的,即便使用“应当”也不行。具体的证据形式无法体现,清晰明确的定义极具争议,倒查机制也不可追溯。我们现行的对于关联账户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其编辑行为的特征相似度,比如:用户名风格、提交的文本风格、编辑的条目范围、编辑时间范围、编辑修改的内容、编辑的文本长度、编辑的平均时长、编辑频次、编辑使用的工具、编辑IP段等因素,也不是说只要有几个要素相似就可以直接认定,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它只要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是疑似破坏者,会被重点监视(用户贡献→添加收藏夹→书签栏)。所以,如果说是必须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证据,实际上是做不到的,本质上都只是有证据怀疑,需要进一步调查。
  • 另一方面,我希望你能明白列入破坏者的意义是什么,它不是一个荣誉墙,不是用来彰显维护组处理掉了多少“敌人”,保护了多少珍贵资料,它只是一个方便维护人员快速识别潜在破坏者的工具,你可以当它是记忆T细胞。我们把过往已经处理过的,行为相似的主要账号的行为总结出来,以后遇到类似情况的,直接封禁即可,省去了大量的重复论证过程。我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名用户提交了一个编辑内容,把某游戏女主角的瞳色从“瞳色=绿”改成了“瞳色=碧绿”,这个行为正常情况不被视为破坏,它有可能还是一次操作失误,接着这名用户又在另一个游戏角色的条目内进行了一次提交,把“瞳色=蓝”改成了“瞳色=宝石蓝”,这个情况可能也是正常……但是在我们的破坏者列表中,有着这类行为特征的样本存在,通过特征比对,我们发现这名用户的用户名是“紫水晶猫薄荷宝石”(该用户名尚未注册,仅举例用),并且短期内有三到五个疑似账号重复这些行为,可以认定属于破坏者,对于这种情况,就可以简化处理,不需要发警告直接永久封禁即可,没有必要把所有账号都列入名单,列入名单仅仅只是为了记录行为模式。我们发警告是针对有沟通能力的自然人的,不是针对机器和与社群决裂的人的。
  • 开破坏者认定上确实是存在有滥用的可能性,早期有管理员确实也做过类似的页面,但操作性很随意,甚至还有被人质疑有公报私仇的嫌疑,后来以废除文件告终。但现实需求还是有的,在经历一系列破坏后,另一名管理员另开页面建立了管理体系,那之后我有过一段时间的关注,我觉得并没有什么严重的问题。
  • 萌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遵循海洋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你可以很简单的体会到,我们的很多事务处理实际上就是按照地方惯例法的,这一点在专题版块中更能体现(尽管我们并没有定义什么是专题),有些专题中所执行的内容硬扣的话,实际上是和方针本身有冲突的,但是在专题框架下我们会通过简单投票直接无视掉某些方针。所以我们不能拿大陆法系的理念直接生搬硬套,这与萌百本身的发展历史以及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你要知道,萌百是有着“不墨守成规”这一自相矛盾的早期政策的,它不意味着不需要遵守规则,但也意味着不会恪守规则。互联网的发展是很迅速的,大陆法系的制定非常严格、非常复杂、非常繁琐,实际上跟不上发展的,所以我们是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海洋法系,只能通过不断地搞修正案来适应环境,想想看三年前VTB圈有几个人?现在是猫是狗都在秀(指兽耳娘)。
  • 那你会发现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海洋法系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具有很强的个人威望、具有丰富的判例经验的,标准不统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来,很多东西也只能靠经验教导,有些东西甚至还届不到。所以我们的巡查姬的培养成本实际上是很高的,你靠一两个法条根本就不足以驱动起来的。
  •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提案太过于粗糙,目前连草案都算不上,不要整到一半就觉得“因为没人提意见了,所以我感觉已经很完善了,那么就开始投票吧”,然后跳出一堆投票员,一片绿灯通过,然后具体执行的时候又不知道怎么搞了。当然,有这个想法还是好的,考虑事情很积极,你可以试着模仿新冠标准搞一套“疑似”、“无症状”、“确定”的三级标准,既要保证时效性,又要保证工具的有效性,还要兼顾“诊断率”。

--九江喵@不好好~卖☆萌~2021年1月25日 (一) 11:54 (CST)

破坏者分级响应?--北湖3讨论) 2021年1月25日 (一) 22:45 (CST)

在与部分用户交换意见后,该提案内容可能需要根本性的更改,故决定撤回提案,请求管理员给予处理。——  今日も一日がんばるぞい!(沼泽讨论) 2021年1月29日 (五) 16:57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