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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娘百科 talk:2021年方针修订专案/最终决定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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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法

首先,我支持保留最终决定权。

最终决定权应由何人执行,我的建议是仅能由站长一人执行,但奈何现在的站长不参与站务,因此交由行政员来执行也并非不可,只是因为最终决定权“最终”的性质,对同一事务只能行使一次最终决定权,行政人员(包括使用最终决定权的行政自己)都不可再利用最终决定权对其进行否决或撤销。

重要的是最终决定权的使用规范和流程,我的看法是:在使用前必须发起讨论,在使用后必须接受质询

最终决定权的目的是绕过冗长的议事流程及时避免损失,但这不等于在行使之前可以绕过发起讨论这一步,这无异于先斩后奏。在行使前必须发起一个有时限的讨论,声明使用最终决定权的原因,本次讨论的时限,在时限到期后将使用最终决定权进行怎样的操作,讨论内容为是否支持最终决定权的操作内容。

这个讨论时限可以无限短,也就是说可以仅将其作为形式,但不应跳过。不过这个时限设置的长度将在之后的质询中作为判断最终决定权是否被合理使用的标准之一。

如果在时限到期之前已有确定的讨论结果(发言人数足够且支持/反对的用户达到确定比例),那么应该按照讨论结果执行,支持使用时,本次最终决定权行使后的质询阶段改为非必须,有意见的用户可主动提出质询;反对使用时,则不能执行最终决定权,需修改内容后重新发起讨论。

到期无明确讨论结果则直接按最终决定权所决定的操作内容进行处理(这也许是一般情况,毕竟到了要使用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基本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共识),质询阶段为必须,由执行最终决定权的行政人员主动发起,通过质询内容来判断该行政人员是否对最终决定权进行了合理使用。如果被公认(“公认”的标准暂不考虑)为滥用最终决定权,则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罚(降职或免职等),依据实际情况对其造成后果进行处理(撤销决定或用其他方案代替、或不可抗力只能维持原状等)。如果公认为其使用是合理的,则需要以此为依据对相关方针政策进行补充,当然这需要另外发起提案。

作为行使最终决定的流程,前述的讨论与质询均不可被最终决定权否决或撤销。

对于最终决定权可以对哪些事务使用,暂时还没有想法,但至少应作为在因事务的讨论出现争议和方针政策出现漏洞时的解决办法之一。

以上想法据基于善意推测,保证最终决定权可用但不被滥用。我相信动用最终决定权的情况是极少数,且萌百的大家在需要动用最终决定权时都能给出公正客观的判断。--Silagence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2:42 (CST)

最终决定权的使用范围问题

项目提到最终决定权是“人事任免、争议事项一次性决定的唯一特殊权利”。

那么是否应该对可使用最终决定权的“人士任免”“争议事项”做出定义?--爱吃面包的Hooonooka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3:10 (CST)

(+)同意 如果要保留最终决定权,就应该严格限定它的使用范围。--1477gg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32 (CST)
(+)同意 比如说这回这事,硬要说其实也算是“人事任免”——北湖3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22:00 (CST)

User:MJH的意见,复制自之前的相关讨论

说一下Maya理想中的最终决定权制度大概应该是什么样——这只是Maya的看法
  1. 最终决定权当且仅当在相关方针确有不足,且有明确证据证明若不使用最终决定权将对萌娘百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使用。
    1. 每次使用最终决定权,都必须在事后据此提出对方针的修正提案。
    2. 关于“难以挽回的损失”的证据,即使一时不能提出相关交涉记录,或相关交涉记录涉及敏感信息,也应当至少给出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以及若不使用最终决定权将造成的具体损失内容
  2. 最终决定权至少应属于萌娘百科管理员全体
    1. 同意使用最终决定权的管理员人数达到管理员总数的一定比例(30%?50%?),相关方针的缺陷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均已在站务相关的公开讨论区域得到说明,且社群在一定时间(6小时?1天?)内不表示显著(5名用户?10名用户?)而基本一致(80%?90%?)的反对,视为使用最终决定权,可以由管理员、行政员或运营方进行相关操作。
  3. 最终决定权不能用来执行违背法律法规或既存方针的操作
暂时想到了这些,后面再补充吧。
——User:MJH,2021年10月30日 (六) 15:45 (CST)

——拒绝破裂的M.Me.J.Just a chat.H.How I contributed.【坤】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14:08 (CST)

基本上(+)同意 maya的观点。“一定时间(6小时?1天?)内不表示显著(5名用户?10名用户?)而基本一致(80%?90%?)的反对,视为使用最终决定权,可以由管理员、行政员或运营方进行相关操作”这一点,我觉得限定反对用户数有点不妥,我更倾向于事后推翻有争议的最终决定权的行使。因为我认为不好规定反对的用户数,所以在想可不可以设置一个监督讨论的用户组,这个用户组可以由有时间和精力的巡查姬和优质编辑者无条件申请,且有此用户组的用户不得直接被除权而必须通过弹劾才能去职。这个用户组的用户可以发起对最终决定权行使的质疑,且得到这个用户组所有用户一定比例的同意即可撤销一次最终决定权的行使。这样的好处是能一定程度上更广泛地听取社群意见,并且这样方便设置投票门槛。另外,也可以给予这个用户组在管理员申请时的票权。当然,这只是一个不成熟的个人想法,可能还会非常麻烦。--wenzuxiaottalk)· Stick together!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52 (CST)
啊,补充一下同样复制自之前的相关讨论的一点内容:
补充一句。经过站外途径,Maya想到或许最终决定权可以专属于行政员,而加一条由管理员以一定期限轮流担任轮值行政员的规定。毕竟,至少明面上来说,现在的行政员也是当年妹冰骰了两个骰子选出来的嘛。
——User:MJH,2021年10月30日 (六) 16:36 (CST)
——拒绝破裂的M.Main user page.J.Just a chat.H.Hard work.【颐】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20:31 (CST)

反对恢复最终决定权以及设立临时决定权

(-)'反对 '最终决定权的继续存在!

萌娘百科是一个社群,萌娘百科中所有的编辑者应当是平等的,即便行使者或行使群体是善意的,为社群的团结、发展而考虑的,最终决定权的存在仍可能使得最终结果不是社群通过的、认可的结果,进而导致社群的分裂,社群中成员的不满与离去,对社群而言,结果是不利于社群发展的。

但由此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当萌娘百科面临严重法务危机时等紧急情况下,社群无法快速做出反应以应对相关情况,由此,(&)建议 设立临时决定权以应对此类紧急情况。以下是关于临时决定权的一些建议:

  1. 临时决定权应当由管理员或更高级权限拥有者行使;
  2. 临时决定权的行使必须在紧急情况下;
  3. 临时决定权的行使必须在萌娘百科站内进行公告;
  4. 临时决定权的行使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例:
    1. 行使临时决定权时不得封禁任何用户,最多临时限制编辑者在部分命名空间的编辑权限,且不得限制编辑者在萌娘百科:讨论版的发言等;
  5. 行使临时决定权造成恶劣后果是行使者必须受到相关的处罚。

以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欢迎补充或提出更好的方案。--Kedo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21 (CST)

(-)反对 你的意思其实是“最终决定权”这个说法不好听想换个名字。还有,临时限制编辑者在部分命名空间的编辑权限这件事请找运维,运维不升级没有这个功能。—— 屠麟傲血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21 (CST)
好像确实。但,个人观点:权力的限制可以从权力的改名开始功能的话可以先讨论是否确实需要。--Kedo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5:50 (CST)

最终决定权的同意率与事后质询

我首先同意管理员及以上等级才能拥有最终决定权。

同意率问题

若采用投票表决:鉴于最终决定权的重要性,投票通过时同意率是否应比现行人事投票通过的管理员2/3的同意率高?当多人共有该权利时采用“一票否决”,要求所有票权人同意(或仅允许1张反对票)才能执行最终决定权如何?考虑票权人数较少、以往一些“管理员弃权比反对更影响投票结果”的例子、联合署名时证明了事件参与率可以实现100%,规定不允许弃权、不允许不投票(即票权人投票参与率也必须100%)如何?

(-)反对 我认为最终决定权本身就是为了跳过繁复的讨论和投票,对某件事情做出快速反应而存在的。可以限定使用的条件/事后质询,但不应采用投票表决。——From 泠佛. (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34 (CST)
(-)反对 Maya认为对最终决定权使用一票否决是不现实的,理由同上:最终决定权是快速反应机制,如果要等多人一票否决的话比起开个修正案再据此执行也快不了多少了。对于用户组共享最终决定权的方案,Maya依然倾向于按照“获得一定比例支持即视为行使”计算。 ——拒绝破裂的M.More about this user.J.Jot something down.H.How I contributed.【解】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0月31日 (日) 23:15 (CST)

事后质询问题

若采用了Silagence提出的事前讨论——事后质询的方案:鉴于最终决定权可能的争议性和发起人/执行人立场偏差,发起人/执行人故意让人来不及事前讨论也可能不会发起事后质询。因此个人觉得质询发起的权利应至少下放至巡查员如本次事件,且不能为发起人/执行人。可能还要规定发起人/执行人的回复期限,从本次事件看发起人/执行人回复的时效性还是蛮重要的。——6116G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6:13 (CST)

发起人/执行人不主动发起事后质询或不及时对质询内容进行回复均应视为对最终决定权的滥用,可由其他用户代为发起。当然质询程序的细则需要再讨论,比如质询的时限、质询的判断标准等,但必须有程序体现出执行最终决定权的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Silagence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6:36 (CST)

User:C8H17OH的意见及草稿

关于最终决定权,我在User:C8H17OH/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最终决定权中撰写了一些草稿,欢迎大家参与和讨论。——C8H17OH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8:57 (CST)

(+)支持 --Silagence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08 (CST)
(+)总体支持,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对于行使条件1、2,必须由staff进行,(-)反对 授权他人进行;
  2. 对于行使条件2,需要加以限制,如不能修改版权信息等;
  3. 对于行使条件3,必须由两名或以上行政员共同行使;
  4. 对于行使条件4,必须经过公开讨论;
  5. 对于行使条件1,需要明确指出对应的法律、法规、政策;
  6. 不论任何情况下行使,必须进行站内公告;
  7. 对于措施2、4,必须在用户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Kedo讨论) 2021年10月31日 (日) 19:38 (CST)
我目前的意见是这样:
  1. staff可能对本站的熟练程度有限,无论是在wikitext层面还是对制度的了解方面,相比之下由其他行政员来执行他们的决策可能更好。
  2. 修改版权信息大概违反法律吧?这类限制我无法想象如何表述。也许可以加上。
  3. 3是一种“紧急状态”,在遭遇严重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时,行政员或许无法同时在位(比如也许其中一个行政员在考试),因此应允许由一位行政员单独采取措施;为了避免一个人思考出现差漏,因此规定应征询维护组成员的意见,这里“征询”相对灵活,征询的范围也可以不大,总比避免一个人决策就是了。这一条可以参考部分国家的“紧急状态”制度(美国除外)和某些国家/地区的“女王会同枢密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度。
  4. 已有规定。
  5. 有时候可以,有时候涉及一些不便言明的因素(我无法详细解释,“懂得都懂”),所以不可能强制要求。也许可以作为建议或者“尽可能”。
  6. 赞同,不过也许需要例外情况。我在考虑。
  7. 4的话,也许可以加上,但如何称为“共识”或许难以定义;或者也许可以通过异议和撤销制度来限制。2的话,考虑到这可能涉及运维方的民事法律权利(毕竟这个网站是人家所有的x),只能尽可能要求符合共识。——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5 (CST)
(:)回应 总体支持,部分反对,相关补充.
  1. 对于1的确可能存在相关问题,但必须公开授权
  2. 对于2必须加以限制,即便相关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同时(~)补充 明确最终决定权与类似的权力变更同样受到限制,不得通过最终决定权来进行变更;
  3. 对于3、4也可以接受;
  4. 对于5(-)强烈反对,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总得有个相关的文件吧!!
  5. 对于6,个人认为必须进行;同时(~)补充 ,涉及人事相关必须向活跃用户发送邮件告知;
  6. 对于7,对于共识,可以参看:萌娘百科:投票.--Kedo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3:44 (CST)
那我这么说吧:某些可能导致社区无法正常运营的因素。如果你一定要说明白,可以用QQ联系我。——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8:22 (CST)
真的,麻烦成熟点,你又不是不知道这是什么环境……——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8:24 (CST)
哎,环境确实难搞,但能说明是时候还是说明一下的好。--Kedo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8:48 (CST)

(+)带条件同意 关于行使条件4,赞同比例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规定最少赞同人数。——二饼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38 (CST)

或者这个条件已经完全不适用于最终决定权了……?——二饼 2021年10月31日 (日) 21:41 (CST)
我也在考虑将这类剥离最终决定权,改称为“维护组决议”之类的,因为确实有点太严苛了,不太符合最终决定权的当机立断、便宜行事性质。——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5 (CST)

一个小小的文字问题

本项目页(以及以前的一些页面)提到最终决定权是“人事任免、争议事项一次性决定的唯一特殊权利”。

我认为最终决定权是一项“权力”,而不是“权利”。--暴风雪的海燕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03:50 (CST)

这里我引用的是原文件中的表述,在新方针出现之前我暂且保留这个表述。另个人支持这个更改。——TsanconBYin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1:24 (CST)

最终决定权的执行方案建议

首先我并不赞成取消最终决定权,基于萌娘百科的诸多政策并不完善(甚至永远都无法完善),完全依靠政策做到百分百的自洽恐怕是完全不可能的。
最终决定权的存在意义之一也是能够在重大争议等事项上能够作出决断(全面修改方针即动用了最终决定权),此外最终决定权也能避免一些改善作用极小但推动成本极大的情况,例如针对方针一些细节的实质性小修改(确有使用案例)。由于正常修改理论上需要重新进行提案程序,为一些小修改需要动用提案程序显然是不值得的,哪怕是后续简化了提案流程,至少也需要若干天时间才能完成修改,如果有哪怕一两个反对意见整个的讨论程序也会十分繁琐。
同时我也反对上面对最终决定权附加的诸多使用限制,或者说我在此必须批评User:C8H17OH提案对最终决定权的使用附加了诸多条件和使用限制,规则应该是倾向于简明易懂同时又易于执行的,为最终决定权的执行的不同情景还要附加不同的执行方法显然于此背道而驰。这会让这一规定变得像目前的人事案投票中针对弃权、中立票的效力及活跃度评估争论一样十分麻烦,从而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然而最终决定权并非无法限制,纵观此次事件,最终决定权和以往使用案例相比正是缺少事先的沟通、解释与讨论过程,导致行政员在未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社群意见下作出不当决定。因此实际上最应规定使用最终决定权之前,要求行政员有相应的解释、声明,并经过一定讨论,并由行政员全体共同行使。--From KumoKasumi the Bureaucrat (Talk) 2021年11月1日 (一) 10:30 (CST)
首先,在方针的小修改上,我倾向于设立某种方针快速修改程序,而非动用最终决定权。这种程序需要一定的公开讨论,但不应该像提案一样复杂。此外,对于某些方针修改(例如),今后仍可以且应当使用最终决定权。
或者说,即使允许行政员保留某些便宜行事的权力,也应避免使用“最终决定权”的名义,以体现这种决定的重大性。
事实上在我的方案中,1、2均为法务或运营相关,3为“紧急状态”,这三种都可以相当快速地行使;只有4具有相当严苛的使用条件,而其两个条件“维护组半数同意”和“已经过公开讨论”均是针对此次滥用最终决定权事件中所缺乏的两件事。为了恢复社群对行政员的信任,避免再次出现少数管理员意见裹挟多数意见的情形,我认为加入必要的限制是适当的;也许具体标准可以降低一些。
另外我的方案本身也只是初版,按我以往的习惯会先再酝酿一段时间才会拿出来征求意见,因此可能我后面会改,并非我的最终想法。
以上。——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2:29 (CST)
(+)支持 设立快速修改程序而非把所有东西都归在最终决定权下。推而广之,对于任何不会对萌娘百科在短期内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事务,Maya都支持尽量完善最终决定权之外的制度,而一贯地、坚决地、不容退让地(-)反对 为之使用最终决定权。 ——拒绝破裂的M.Me.J.Jot something down.H.History.【萃】But {{#forargs:}} is still evil! 2021年11月1日 (一) 17:08 (CST)
也许需要把最终决定权方针和行政员方针一起修改,列明一些行政员本身即拥有的权力,以减小必须使用最终决定权的范围。——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3:09 (CST)
想了一下,我还是直言了,如有冒犯还请见谅:以往我无条件相信行政员们能果断、克制而适当地行使最终决定权,做好16所说的“仁慈独裁者”;但这次的事件后,尽管我对您二位的威望仍然认可,但我对你们行使权力的克制性的信任几乎完全丧失,因此不得不提出诸多限制以避免此次事件重演。事实上如我今天凌晨在群里所说,我现在对我自己未来会不会成为“暴君”都心存疑虑和担忧(如果我未来继续担任维护人员职务)。“法治”总比“人治”好,以往“先帝”baskice动用逾越性权力时也出现过不少争议乃至危机,或许我们必须要通过制度来规范这些东西了。——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3:16 (CST)

关于最终决定的意义

首先支持保留最终决定权。

然后,作为最终决定,在排除外部不可抗力(例如当地法律法规、上级主体要求等)的前提下,是不是应该要在争议无法取得共识,别无他法的前提下作出的。

如果最终决定要进行表决,作为绕过流程的目的,反而要在决定实行前加入流程——那不就是变成了决议啊。

也就是说,将目前的“最终决定拆分为“决议”和“决定”:

  • 需要及时下发且需要进行表决的“决定”(其实应该要改为“决议”)也可以简化下流程,例如,内部讨论一下,然后将讨论的结果(如果有)作为公告的一部分写出。
  • 无法讨论出结果的事项才需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决定

--弥生卯月讨论) 2021年11月2日 (二) 17:48 (CST)

(+)原则上支持,我也有这类想法,比如设立单独的“维护组决议”,作为介于完全开放的提案和完全封闭的最终决定权的中间过渡。——C8H17OH讨论) 2021年11月2日 (二) 20:27 (CST)

行政员与最终决定权的小问题

  1. 倘若按照讨论所说最终决定权由全体行政员行使,那这岂不是和行政员自身的权力重合了?
  2. 按现有的方针,行政员实施管理员和巡查姬的降权甚至不需要动用最终决定权

——TsanconBYin讨论) 2021年11月2日 (二) 18:00 (CST)

没写明何时可以降权、降多久,确实不太好,这一点可能需要和我那边用户权限体系调整结合着来。—— ほしみ 2021年11月2日 (二) 18:44 (CST)

关于最终决定权的问题

我个人支持最终决定权的设立。目前萌百规章的漏洞非常多,很多紧急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最终决定权在萌百建立系统的章程之前都是必要且必须的。关于最终决定权的使用范围,我个人定性为“需要在短时间内快速做出决定,否则将对萌百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

最终决定权需掌握在一个行政员手中,否则可能将无法做出快速的反应。为了迅速,这个最终决定权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前,由管理员(最多包含巡查姬)从行政员中选出,选出后交由立法优编同意即可通过。

当事件发生时,持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员必须在维护组内部召开讨论。讨论会若持续时间过长则会影响决策速度,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行政员有权在讨论时长达到一定时间后强行停止会议并发布解决方案。具体时间,则在事前经讨论确立规章制定。

事后若因为最终决定权产生了恶劣影响从而需要对该行政员进行惩罚和质询,那么此次惩罚或质询只可由管理员和行政员提出,最多能由经验丰富的巡查姬提出。普通编辑、立法优编和行政优编不可以对持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员提出质询,除非发起全站投票。因为一旦使用最终决定权,那必然是萌百全体都难以处理的问题,这是一项巨大的压力,如果事后质询和惩罚可以由普通编辑决定,那么谁还敢使用这项权利?因此对最终决定权的质询、惩罚、更换只可由管理员和行政员进行提出。

我知道最终决定权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很多事情可以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理论总归是有极限的,最终决定权的进一步完善只有可能在一步步的实践之中。朋友们,我们目前必须得容忍最终决定权的存在的一些缺陷,并在实践中改造它。

(上述內容摘錄於User:漆黑的阿星/关于萌百制度改革的综合提案,全部提案內容請前往觀看,感謝!) --提案者阿星 代理空翊留言) 2021年11月3日 (三) 21:29 (CST)

关于最终决定权的个人看法

1、最终决定权的行使应在需要快速作出反应的条件下进行
2、最终决定的内容有最终性,即最终决定权的行使必然带来某项讨论或提案的结束
3、个人认为最终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应是管理组全员,即最终决定权归属于管理组,最终决定以管理组的名义进行。但具体的执行人可以是某个管理员或行政员,ta可以在被授权的前提下行使最终决定权
4、可以将最终决定权授予某几位管理组成员并定期轮换
以上
p.s萌新第一次使用讨论页,不太熟练,望各位海涵。希望各位dalao不吝赐教 --想飛上天的皮卡丘 (讨论) 2021年11月4日(四)23:28(CST)

关于最终决定权

0.这是有必要的。
1.最终决定权应该由运维方和管理组共同行使且缺一不可。而且管理组的比重应该大一些。毕竟各位是真正在做日常的人,更有发言权。
2.不应该忘记设立此权利的初衷。比起条文,更应该注重设立的精神。应该将其限制在一些特殊条件内,其有待商榷。
3.此权利必须代表运维方与管理组绝大部分人的意志。
P.S:类似于现在这种运维方暂时不参与的情况,可以将其转移至全体管理组人员。

私以为,可以开一个超级账号的形式以保证此权利的公正性。
以上です。ーーIzuka dohga讨论)2021年11月5日 (五) 19:09‎ (CST)

建议在行使范围处新增一条

经过考虑,我在用户组草案降职那边去掉了“行政员直接去职”一条,我认为应该写入最终决定权,明确内容,并由行政员集体行使。
一般情况下,行政员直接去职其他用户组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严重违反萌娘百科的政策,或与萌娘百科决裂”,另一种是“进行了违反服务器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对萌娘百科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将此写入。
另外,我不太明白论述有啥保留的必要,直接覆盖并升级为方针就行了吧,似乎其他也是这么做的(
—— ほしみ 2021年11月10日 (三) 02:28 (CST)

(+)支持 刚好我重新整理一下行使范围。——Mj2p.gif这是一张遗漏的二饼请联系失主) 2021年11月10日 (三) 09:45 (CST)

运营实体的最终决定权

虽然说看起来不是那么好看,但是16个人建议仍应考虑明文说明运营公司自然持有的最终决定权。

事实是,绍兴萌派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萌娘百科的全资持有者,可以(不代表应该!)绕过社群直接对萌娘百科执行更改;这一权力是当然且必要的——例如,当萌百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有关部门联系而无法联系到所有在职行政员时,运营公司必然需要尽快行动才能保证萌百和其自身无虞。当前的草案和@C8H17OH的建议均未明文提及运营实体具有该权力;我认为,具体说明此情况应该更佳。

总的来讲,我们仍然不希望运维介入一般站务;所以,按照本草案当前状态,运营实体应当只有在“行使情境”之1、3、5、7类情况下才独立使用本权力;按照辛醇建议的当前状态,“行使权限”已说明。

考虑到运维这边在萌百的代表账户星海的专案子案有涉及,这边两个专案应该需要联动一下,大家给两边提意见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两边都看看啥的嗯。

如果是16来写的话,16建议将现有的草案进行如下变更:

“意义”一节做如下修改:
  • “作为一项最终权力……”一行前,换行插入:“同时,在萌百创立之时作为萌娘百科运营者和‘站长’的Baskice自然地成为了萌娘百科网站本身(并非社群)的‘持有者’;最终决定权的概念也可由此引申而出。在萌娘百科的持有权被让渡时,这种独裁式的最终决定权也应当被一同让渡。”
  • “作为一项最终权力……”一行如此修改:“作为一项最终权力,最终决定权一方面可以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应对,另一方面会对萌娘百科网站和社群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该权力在社群之中应仅由行政员集体持有、由行政员集体负责;在社群之外由萌娘百科的运营实体持有(具现为其在萌娘百科的代表账号)、由运营实体直接负责。无论谁动用、行使了最终决定权,行使本权者都应当仔细考虑、清楚了解本权的威力和影响——特别是直接与社群对立将产生的严重不良影响——并行使本权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行使者”一节修改为:
  1. 最终决定权可以由行政员行使、且由行政员集体行使所有参与站务的行政员应共同商讨该权力的行使。
    1. 声明。行政员在集体行使最终决定权时,必须声明自己使用了最终决定权并在相关公告或讨论串中集体签名,以表示这是行政员集体讨论的结果。
    2. 明确有效声明“不参与站务”的行政员不在此列。例如行政员Etolli“暂不参与站务”期间,可以不参与该权力的行使,其他行政员行使该权力不受其不在场的限制。
    3. 当行政员无法确认如何处理对行使本权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达成共识时,理应与其他管理员和巡查姬协商探讨处理方法,避免决策失误。但这不意味着参与讨论的其他人员拥有最终决定权决策依旧由行政员作出。
  2. 最终决定权可以由运营实体直接行使
    1. 声明。运营实体只要使用 STAFF 用户组账户进行了应急提权直接操作官方账户[更多]讨论页贡献上传历史封禁及历史被删贡献移动日志巡查日志用户权限及日志用户查核,利用账户的额外权力在萌娘百科进行了操作,即可视为行使了最终决定权;但社群仍然希望运营实体明确地声明行使最终决定权。
      • 运营实体应尽可能在事后说明为何使用最终决定权。
      • 运营实体应确立某种机制、避免其雇员或成员私自代表整个运营实体在萌娘百科行使最终决定权。
    2. 限制。运营实体应当仅在本方针§行使情境之1、3、5、7条规定情况下才独立动用、行使最终决定权。
    3. 当运营实体对行使本权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达成共识时,理应与萌娘百科的维护人员协商探讨处理方法,避免决策失误;如果可能,应当让萌娘百科的行政员自行讨论、行使最终决定权。如果行政员无法集体行使最终决定权,那么运营实体仍可以与行政员协商探讨,但是决策应由运营实体作出、行使责任应由运营实体承担。
    • 法理上,萌娘百科的社群无权对萌娘百科的运营实体做出规定和处罚,但是运营实体应当知晓直接与社群对立的严重不良后果。

如果我们有兴趣把辛醇稿和TsanconBYin稿揉在一起的话……我觉得会是好文明……?但是我现在揉不动了(

今天思绪比较漂浮,先写这些,希望不会太空中楼阁……— STICK TOGETHER用户名是公的驱逐舰的 壹陆 讨论·最近编辑 2021年11月14日 (日) 14:38 (CST)

好有道理啊,是我格局小了(躺)——Mj2p.gif这是一张遗漏的二饼请联系失主) 2021年11月14日 (日) 22:11 (CST)
刚刚仔细看了一眼星海的专案,有了一点新想法:
  1. 运维实际上持有一个行政员的官方帐号,因此其实也没必要再单独规定运维的最终决定权。而且运维方本身就有部分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更不需要再把这个划进最终决定权的范围。
  2. 从上面联想了一下,应该再声明一下,最终决定权和行政员、运维组人员的权力是互斥的。即,行使正常权力(如行政员的快速降权,运维组的临时提权)时,即使声明自己行使了最终决定权,也不应该被视为行使了最终决定权。
  3. 还有,个人极不建议再按条款单独限制,这一点我认为应该遵循云霞说的“规则是简单的”这一思想。

——Mj2p.gif这是一张遗漏的二饼请联系失主) 2021年11月14日 (日) 23:09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