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特曼海外版權糾紛
另請編輯者注意:請不要在人物歷程等相關內容中懸掛此模板。具體使用方法詳見模板說明文檔。
成為糾紛起源的1976合同 | |
事件信息 | |
事件名稱 | 奧特曼海外版權糾紛 |
地點 | 日本、泰國、中國 |
發生時間 | 1976年(聲稱) |
相關人物 | 圓谷株式會社、辛波特·桑登猜 |
相關作品 | 奧特Q至泰羅奧特曼的所有奧特曼系列作品、《鋼鐵飛龍奧特曼》系列 |
事件結果 | 中國、日本法院最終裁定轉讓合同有效 泰國、美國法院最終裁定轉讓合同無效 |
奧特曼海外版權糾紛,是圓谷株式會社與泰國導演辛波特·桑登猜(2008年之後為UM公司)就昭和時期自《奧特Q》至《泰羅奧特曼》的共九部特攝作品在海外的著作權展開的一系列談判及訴訟事件的統稱。該事件對奧特曼系列在日本海外(尤其是在中國)的傳播有着特別巨大的影響。
截至2023年2月,該事件仍未完全結束,日本法院和中國大陸法院裁定辛波特一方獨占性地擁有上述作品的一系列著作財產權,而在泰國和美國,辛波特的版權所有不被承認。
目前,圓谷官方授權的「奧特曼」系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版權總代理為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背景
存疑內容將斜體標出
1962年,泰國人辛波特·桑登猜(Sompote Saengduenchai,中文名沙嘉華)來到日本,在東寶株式會社學習電影和廣告製作。其時東寶正在製作電影《金剛大戰哥斯拉》,而辛波特就在這時與此片的特技導演,特攝之神圓谷英二相識了。而後,二人之間交流密切,辛波特也為圓谷英二提供了許多怪獸創意。事實上,像奧特曼這樣的超人形象,也正是由辛波特最初提出的。當時,圓谷英二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圓谷株式會社,他希望辛波特能把他設想的超人形象構思出來,於是辛波特提出了泰國佛像大戰怪獸的思路(這一點可見於初代奧特曼的一些初稿),之後經成田亨之手,最終形成了如今我們看到的初代奧特曼。
1965年,辛波特學習期滿,回到泰國組建起萬歲公司,開始了自己的電影製作生涯。
開端
1970年1月25日,特攝之神圓谷英二與世長辭,長子圓谷一繼任圓谷社長,然而一也在73年英年早逝,衣缽又傳給了他的弟弟圓谷皋。
圓谷皋就任時,圓谷製作的情況和奧特曼系列的製作已經逐漸捉襟見肘,特別是《雷歐奧特曼》的失敗,以及公司負債纍纍的情況都讓圓谷陷入了困境。而這時,辛波特念及舊友感情,以從圓谷公司購買奧特曼的使用權和聘請圓谷公司員工的形式拍攝了兩部特攝電影——《鍾寺巨人與詹伯A》(1973)和《哈奴曼與七個奧特曼》(1974)[1]。然而事後,圓谷皋在辛波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將這兩部影片的播放權賣給了港台,還收走了共計150000美元的授權費(這是辛波特方的說法)。
這之後,辛波特聲稱,他在1976年要求圓谷交還下放播放權所得的15萬美元授權費,卻被圓谷方以「經濟困難」為由回拒,相對地,圓谷方提出願意將奧特曼系列在海外的版權(截至泰羅)無限期轉讓給辛波特,辛波特「在極不情願的情況下」,「勉為其難地」接受了這一提議,並於1976年3月4日簽訂了版權轉讓條約(後稱1976年合同/1976條約等)。
1976年協議公證翻譯,圖源自奇奧天尊 |
---|
翻譯單位:廣州學府翻譯有限公司、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 翻譯日期:2017年11月30日 |
事後,圓谷在中國上海創立了上海圓谷策劃有限公司(簡稱上圓),負責奧特曼系列在中國大陸的發行。
1995年,圓谷皋去世,其子圓谷一夫繼任圓谷社長。
糾紛發展
就在圓谷皋去世不久,辛波特突然向圓谷公司發出律師信,聲稱在泰國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發現有從圓谷在美子公司Ultracom獲得授權而「非法」發行的奧特曼系列的音像製品,要向Ultracom發出訴訟。由於圓谷皋生前從未對其他人說過此事,時任圓谷社長圓谷一夫要求辛波特先提供所謂76條約的複印件,但辛波特堅持要求圓谷先承認條約存在,否則不予出示。1996年7月23日,圓谷一夫在無奈之下簽發一份道歉信,內容是因不知合同存在一事而導致的麻煩表示歉意,並聲稱承認76條約中對奧特曼在海外的版權的處置為合法。在收到致歉函件後,辛波特向圓谷發去76條約複印件。然而圓谷公司在獲得條約複印件後,聲稱辛波特提供的76條約涉嫌造假,不僅有很多拼寫錯誤(其中最明顯的是將「UltraSeven」被拼成「Ultraman Seven」[2]),且圓谷皋的簽名及圓谷的公章真實性存疑。但辛波特以圓谷一夫簽發的道歉信,宣稱圓谷在法理上已承認76條約的合法性。
被背刺的圓谷遂於1997年12月在泰國起訴辛波特。2000年4月4日,泰國法院一審判定76條約真實有效,辛波特享有奧特曼系列在海外的所有著作權。隨後圓谷又於2001年以「著作權確認」的名義向日本國東京區法院提出上訴,然而2003年2月,日本法院也裁決76條約真實有效,辛波特仍具有奧特曼系列的海外著作權。圓谷不服判決,於03年向日本國東京高等法院再次提起上訴,但仍敗訴。被逼無奈的圓谷遂於2004年向日本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04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文件上的印章同印章原件放大一千倍對比後印章基本一致,以及圓谷一夫簽發的道歉信作為圓谷公司承認該合同的證據,終審判決76條約真實有效,駁回了圓谷的再審申請。
此後,2005年9月30日,泰國萬歲公司將圓谷株式會社、上海圓谷策劃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以侵害其著作權為由,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1976年合同無效。(也因此,當時計劃的《Project Ultraman》的製作最終被腰斬,所有製作資料被銷毀。)萬歲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0年10月2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以圓谷一夫的道歉信為依據,不採信泰國法院出具的合同屬於偽造的鑑定結果,改判認定1976年合同有效。
2013年2月26日,前圓谷株式會社社長圓谷英明突然發表了一則聲明,稱當年圓谷在泰國能勝訴,是因為圓谷向泰國司法機關行賄,賄賂金額高達1.35億日元,同時公然聲稱支持萬歲和UM方。
2013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1976年合同的真實有效性,駁回圓谷再審申請。[注 1]其結果是,當年上圓授權上海音像出版社譯製的所有早期的《宇宙英雄·奧特曼系列》配音原件被全數銷毀,上圓的版權也被裁定無效。
2022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奇奧天尊授權「千淘貓公司」開發的「經典奧特曼」商品未侵犯圓谷著作權。除此之外,判決書中還認定「披風奧特曼」[3]不具備獨創性,仍屬於奇奧天尊的權利範圍,以及千淘貓公司使用「奧特曼」字樣的方式不侵害新創華公司的商標權。(也就是說,新創華打公司打着打着把披風版奧特曼的版權也打沒了。)
反轉及影響
不服輸的圓谷在2004年,再次向泰國法院發起訴訟。這次,泰國方經過仔細研究條約內容,認定此條約中存在不自然、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容。2008年2月5日,泰國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76條約系偽造,辛波特不享有奧特曼系列的一切權利,並要向圓谷株式會社賠償80餘萬美元的費用。2011年,辛波特因偽造合同冒充被授權人,侵害圓谷作品著作權,被泰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辛波特不服,遂提出上訴,2020年9月21日,泰國最高法院駁回了辛波特的上訴請求。
然而辛波特仍不認輸,2008年12月24日,辛波特向日本的UM公司(UM Corporation)轉讓76條約所涉及的各項權利,實際上將所謂的海外版權轉移到了UM。此後UM公司授權香港TIGA公司,而TIGA公司在大陸授權奇奧天尊,而藍弧文化則與奇奧天尊合資成立廣州藍奇,負責《鋼鐵飛龍奧特曼》的製作,最終導致了藍弧奧特曼侵權事件的發生。除此以外,廣州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曾在2002年向泰國萬歲公司「引進」了昭和系奧特曼版權,由此衍生出了銳視翻譯梗。
「藍弧挺冤」 |
---|
2015年12月1日,UM公司因電影《大怪獸格鬥劇場版:奧特銀河傳說》(該電影在2011年於中國公映)中登場的人物形象的商品化事宜,將圓谷公司及中國當地玩具銷售公司作為被告向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3月13日,UM公司撤回訴訟。
2015年5月,UM公司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稱獲得其授權的Verdana把《奧特Q》、《奧特曼》和《奧特賽文》賣給YouTube播放,圓谷卻擅自將全部奧特曼劇集在YouTube上放映,並要求Verdana撤下自己的劇集部分,圓谷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2017年11月,美國洛杉磯聯邦地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圓谷勝訴;2018年4月18日,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央地方法院二審宣判,維持洛杉磯地區法院的判決;2019年12月5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經審判駁回了UM公司的上訴。
2019年12月5日,圓谷與UM的版權訴訟案以圓谷方勝訴而告一段落。
2020年3月,圓谷公司稱,UM公司在上訴期限中沒有上訴,圓谷公司將會獲得400萬美元的賠償。
根據《頭號玩家》小說作者兼電影編劇恩斯特·克萊恩的說法,《頭號玩家》劇組曾就初代奧特曼的形象使用權接洽過圓谷公司,圓谷公司也表示非常期待初代奧特曼能在電影裡出場,但最終客串一事因版權問題未能實現,《頭號玩家》劇組只得作罷,改換上了高達。
2021年8月26日,泰國導演辛波特·桑登猜因癌症去世,享年80歲。[4]
2020年,UM授權下的中國奇奧天尊授權天津某公司創作了舞台劇《奧特曼:宇宙之光》,其中包含了在版權糾紛範圍內的初代、賽文、巴爾坦星人等形象。圓谷遂提起上訴,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奇奧和舞台劇的製作方存在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要求侵權方立刻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圓谷400萬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544號判決認定,1976年合同中3.4條許可的部分是9部影視劇的著作權,不包括其中所涉角色形象等的著作權;由於雙方簽訂合約時措辭包含內容上的重複,或並非法定的知識產權詞彙,因此合同的解釋不能僅以合同所使用詞句的表面含義進行解釋,而應探究雙方使用以上詞句的內心真意。該法院認定:第3.1條是指銷售9部影視劇的錄像帶等載體,第3.2條和第3.3條是指為發行影視劇而製作和複製錄像帶等載體,第3.4條和第3.5條是指盈利過程中有權使用9部影視劇的著作權和相應商標,第3.6條是指可以通過電視等渠道播放9部影視劇,並可以為了播放而做廣告,第3.7條是指可使用9部影視劇中的模型或角色形象製作、銷售周邊產品。根據以上解釋,1976年合同第3條中的授權權利並不包括使用9部影視劇中的角色形象拍攝電影的權利。該合同僅將以上行為所涉及的相應權利授予被許可人,除此外的其餘知識產權仍由圓谷株式會社保有。[5]
未被廣泛承認的奧特曼
因為上述糾紛,存在一些未被廣泛承認的奧特曼及奧特曼作品,以下是未被廣泛承認的奧特曼及奧特曼作品列表[注 2]:
- 《鋼鐵飛龍奧特曼》
- 《鋼鐵飛龍之再見奧特曼》
- 《鋼鐵飛龍之奧特曼崛起》[注 3]
- 《鋼鐵飛龍2奧特曼力量》
- 《Project Ultraman》(超人計劃)
- 彌樂奧特曼(又譯「千禧奧特曼」)
- 帝克奧特曼(又譯「黑暗奧特曼」)
- 精銳奧特曼
注釋
- 可通過授權商品、聯動內容上的版權標誌區分來自新創華(圓谷奧特曼中國官方版權代理)或萬歲(UMC、奇奧天尊、TIGA HK等)的授權:新創華/圓谷授權奧特曼常貼的版權標誌為©TPC,©TSUBURAYA PRODUCTIONS、©円谷プロ,或「年份+上述標誌」,如「©2017-2021 TSUBURAYA PRODUCTIONS」(以上標誌中的英文均為全大寫),且中國區的商品伴有新創華(SCLA)LOGO和圓谷防偽標識;而萬歲系授權通常貼以下版權標誌:©Tsuburaya Productions/Licensed by UMC/奇奧天尊(此處圓谷製作英文名的寫法並非全大寫)或©Chaiyo Productions Co.,Ltd、©TSUBURAYA CHAIYO ALL RIGHTS RESERVED.LICENSED BY TIGA.等。